徐先生,现年48岁,于2011年2月在广安一隧道约6米高地方施工时,一辆载有沙石车大汽车由下面经过将施工架拖走约4--6米。徐先生右施工架上摔下来,经过医院诊断为:1左股骨骨折。2左髌骨粉碎性骨折。3右髌骨粉碎性骨折。4右尺骨骨折。入院第二天在全麻下行左股骨切开复位内固定左髌骨内固定及右髌骨内固定术。入院一星期后行右尺骨手术治疗。并且予双下肢石膏外固定治疗,现徐先生,处于功能锻炼恢复期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请问这样的事故应该怎样赔偿,怎样的赔偿合情合理。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