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健将: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于运动健将称号。
1.国家队的队员,评出70%(即参加洲以上比赛的国家队)。
2.在全国锦标赛或全国甲级比赛中获得冠军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队员的50%。
注:在3年中获得2次冠军的队不是运动健将的运动员必须在冠军队训练、比赛3年以上方可申请为运动健将。
3.在全国比赛或全国甲级比赛3年中曾获得两次亚军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队员的40%。
4.其他各甲级队中成绩突出的个别队员。
二、一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1.全国甲级队第2、3名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80%,其余各队不超过40%。
2.全国乙级队比赛前2名的队,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40%。
3.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相当于省、自治区、有辖市级的锦标赛中,在不少于6个队参加的比赛中,获得冠军队的队员,或在不少于10个队参加比赛的情况下获前3名的各队队员,申请人数不超过全队的30%。
三、二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在地(市)或相当于地(市)级锦标赛中,不少于6个队参加比赛的情况下获得前2名;或在不少于10个队参加比赛情况下.获前3名的各队队员。
四、三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1·地(市)或相当于地(市)锦标赛中获胜一次以上各队队员。
2·基层锦标赛中,在不少于3个队参加比赛的情况下获冠军队的队员。
3·在一个年度内进行5次比赛,战胜两个不同的队的队员。
五、少年级运动员;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授予少年级运动员称号。
1.在地(市)或相当于地(市)级的少年锦标赛中,在不少于3个队参加的比赛中获胜一次以上的各队队员。
2.在不少于3个少年队参加的基层比赛中的冠军队队员。
3.在一个年度中,进行5次少年级比赛,战胜2个不同的队的队员。
4.在全国、省少年比赛中获冠、亚军的队.可根据技术情况授予二级运动员的称号。
注:1.达到各级称号标准的队中,在规定百分比之外的运动员,可申请授予相当的等级称号.
2.达到1、2、3级称号标准的队中,如有个别运动员符合较高一级的标准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高一级的等级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