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写这篇续集,是因为,上篇文章登出后,自己才发现,上次对于工厂模式与原型模式的比较,仅仅只是限于用原型模式来模仿工厂模式的功能上,其实并未指出工厂模式与原形模式的真正差别。因此,本着把问题说清楚的初衷,便有了现在的这篇续。
在原先的那篇文章中,我曾提到,可以用Prototype来实现Factory的功能。但实际上,Prototype所模仿的工厂模式的功能,只是“形似而神不似”。我们并不能真正地用原型来代替Factory的功能。
为什么这么说呢?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Factory模式引入的本意:Factory引入的目的是将创建类对象的职责从一处转移到另一处。举个例子来说,如果你不希望客户端具有创建某个类对象的能力,那么,你就可以利用工厂模式将创建类对象的职责从客户端转移到服务器端(或者说系统端)。这个例子的最成功的运用就是在Com中,客户只能通过工厂方法创建类的实例,而不充许客户直接创建类的实例。
好了,明白了这一点,让我们再来看看Prototype模式所实现的工厂模式的功能到底是怎么一回事!的确,Prototype模式确实有创建类对象的能力,但是,这种能力,并不符合工厂模式运用的目的,即将创建类对象的职责转移。因为,我们知道,如果要利用Prototype来创建产品,那么,在创建具体的产品之前,我们必须要先生成原型产品。但实际上,原型产品已是符合我们要求的产品,从这种意义上来讲,再通过原型产品来克隆出一个一样的产品根本就没有任何价值。再者,既然原型产品必须暴露给客户,这也违背的工厂模式的原则:即责任分离。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从Prototype模式和Factory模式运用的目的上来看待二者的话,那么这两种模式完全不是同一回事。虽然,Prototype模式看似可以实现Factory模式的创建类对象的功能,但这种相似能力只是“形似而神不似”。
因此,今后我们在运用这两种模式时,一定要分清楚我们的真正目的。这样,才可以更好地选对模式,以方便我们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