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可能是竞争的结果
美国富可敌国的、有金漆招牌的微软公司,最近在一件被称为本世纪最大的反垄断官司案中,被法官杀得落花流水!虽然要待明年才判案,但此判也,凶多吉少,而庭外和解总不会得到甜头。据说微软打算上诉,但上诉既不能拿出新证据,成功的机会是不大的。
实不相瞒,我曾经是美国反垄断官司的专家,在学术上作过研究,而在经验上也作过两件超级大案的幕后经济理论顾问。我赞成竞争,所以从来不反对以竞争的方法去争取垄断。因此,在自由市场竞争下所产生的反垄断案件中,我永远是站在辩方那一边。控方请我作顾问好几次,我都推却了。
微软官司的法官公布他的见解后,好些人大声拍掌,尤其是那些曾经与微软竞争的败军之将。香港的《南华早报》也站在法官那一边,认为微软有所不是。我认为这些人不明白市场,不明白竞争,更不明白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怎样的一回事。
说来不容易相信: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这法例反对的不是专利,也不是垄断,而是垄断的意图及行动。那是说,这法例反对的不是名词的“垄断”,而是动词的“垄断”。然而,市场的所有竞争,都是要把对手杀下马来,不多不少是有点垄断的“动作”的。
说反垄断的官司判案历来武断,有点乱来,微软目前的官司就是例子。要不是微软赚那么多钱--要不是盖茨那样富有--何罪之有?要是你和我在美国试行微软做生意的手法,但赚不到钱,或亏大本,那么就算你和我跪地恳求被起诉,美国政府也必定视若无睹。换言之,微软的问题,是钱赚得“太多”,在竞争中所向无敌。令人费解的是,在反垄断法例中赚钱多少从来没有提及。
我认为除了赚钱,今天微软在这场官司上所遇到的困境,还有三个原因。其一是他们不选用陪审团。可能今天美国的反垄断官司,与二十年前我参与时有所更改,但据我当年所知,被控的一方是可以选择有还是没有陪审团的。当年,一般律师认为,复杂的案件,陪审团难以明白,所以要选单由法官裁决。微软的案件极为复杂,但我认为选用陪审团是上策。这是因为好些人买了微软的股票--或起码有不少朋友买微软而赚了钱--而在一般市民的心目中,微软的形象实在好。这家公司把西雅图的经济搞上去,也是美国今天以科技雄霸天下的一个大功臣。
其二,微软在这场官司中,雇用的律师虽然绝对一流,但经济理论的阐释却是不足。竞争与垄断的概念,竟然没有人对法官解释清楚。
其三,把软件连带硬件一起出售,可以防止软件被盗版或盗用。这是个重点:微软可以说他们坚持软、硬搭销,不是为了垄断,而是要为软件防盗。我认为起码在某程度上,这是事实,但为什么微软没有把这重点说出来?
垄断的成因有四种。从社会经济利益的角度来衡量,只有一种是不可取的。其一是垄断者有特别的天赋,像邓丽君那样的歌星,或多或少有垄断权。这种垄断是不应该被禁止的。要是邓丽君还在,你要把她杀头,还是让她笑口常开地唱下去?
第二种垄断是有发明的专利权或版权,或商业秘密。这种也不应该被禁止。
没有发明专利,世界上不会有爱迪生,虽然此公最后因为专利官司打的太多而近于一贫如洗。
第三是最难明白的,而也是美国反垄断法例最通常针对的垄断。这就是在竞争中把对手杀下马来。这种垄断有垄断之貌而无垄断之实。一万个竞争者中只有一个不被淘汰,但这生存的“适者”,分分钟都惧怕众多的败军之将卷土重来,所以他的产品价格不可能是垄断之价。这是微软的“垄断”,有貌无实,是不应该禁止的。
据我所知,赞成自由市场、高举竞争的有道的经济学者,反对的垄断只有第四种,那就是由政府管制牌照数量,或由政府立法来阻止竞争而产生的垄断。这种垄断香港政府是专家,也难怪几年前消费者委员会提出的反垄断建议遭到漠视了。
回头说在微软这件大案中,控方的主要理论专家是大名鼎鼎的Robert Bork。我认识这个人。此公神高马大,声若洪钟,思想敏捷而深入。他曾经是芝加哥大学元老戴维德(A.Director)的入室弟子,懂经济而又当过大法官,是个奇才。他写过一本经典之作,反对美国所有的反垄断法例。在这次世纪反垄断大案中,控方在政府之外的主要公司Netscape聘请了他。
三十年前史德拉(G.Stigler)对我说,人的灵魂是可以出售的。是的,人各有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