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卖店的耐克鞋一般售价都在 500 元以上,而活跃在网上的不少“专卖店”则打出了 100 余元的低价。网名为“世纪鞋王”的庄某,在网上售出 1000 余双假耐克鞋后,被逮 个正着。昨天上午,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将庄某告上市一中院,要求法院判令庄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
2004 年 9 月,网上交易平台易趣网上有一个“世纪鞋王”公开叫卖“耐克”、“阿迪达斯”运动鞋,其价格低得让人难以置信,只要 110 元就能买一双名牌运动鞋,比专卖店内的耐克鞋便宜了数百元。在短短几个月内,“世纪鞋王”就已售出 1000 余双鞋。
记者从庄某的同学处了解到,庄某是一名半职业的运动员,平时喜欢运动。前年 3 月至去年 1 月,福建莆田市无业人员林某、祁某先后从原籍购进假冒“阿迪达斯”、“耐克”名牌运动鞋 3.3 万余双运至上海销售。之后,两人将假冒注册商标的价值 9 万余元的 1092 双运动鞋销售给庄某后,庄某在网上自称“世纪鞋王”对外卖鞋。
据悉,黄浦区法院此前已追究了庄某的刑事责任,判处其有期叫 ? 个月,缓期执行。
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起诉称,庄某在网上销售后,非法获利 6 万余元。该公司认为,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保护,庄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耐克公司许可,知假卖假,使耐克公司无形资产价值遭受难以估算的损失,要求法院判令庄某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20 万元。
而庄某辩护律师指出,庄某在刑事程序启动之时就已停止侵权,因此,已经不存在停止侵权问题。该律师表示,庄某销售的假冒耐克运动鞋每双加价仅 10 元至 15 元,最多获利不超过 16000 元,与耐克公司计算的获利 6 万余元差距较大。而且,耐克公司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因庄某的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 20 万元索赔于法无据。
昨天,记者在一些网上交易平台搜索“耐克”商品时,发现“耐克”出现在运动用品和鞋类中超过有 3 万项,这些“耐克”运动鞋的价格无一例外均在 100 元左右。然而,记者从耐克公司代理律师处了解到,耐克公司从未在网上设立销售渠道。该律师表示,之所以没有将易趣这些网络交易平台告上法庭,是因为网络交易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
记者了解到,上海法院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这一行为十分关注,销售假冒商品不仅可能面临有期徒刑,还有可能面临罚金处罚,违法销售者将得不偿失。去年 1 月底, 23 岁的余某在网上销售假冒名牌运动鞋 1800 双,销售金额达 19 万多元,被闸北区法院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判处罚金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