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消息:已成为江苏经济重要支柱的中小企业,即将挺直腰板迎来地方性法规的支持。上海东方早报记者昨天获悉,由江苏省经贸委法规处起草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已经该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江苏首次对中小企业进行立法,同时也标志着该省中小企业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
2004年,江苏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为公务员下海破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民营企业或到民营企业就业的,给予合理补偿。公务员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参照提前退休待遇给予补偿。
“下海”人员一次性获补偿
此次《条例》的出台,扶持公务员下海更是上升到地方法规层面。《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事业单位人员和转业、退伍军人创办中小企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应当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其中工龄达到20年的,经批准可以参照提前退休的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至于什么人可以下海、下海后的从业限制、辞职手续以及下海一次性补助配套政策尚待人事厅等部门的制订,到目前为止还未正式落地。
此外,条例还规定,高等院校以及其他单位科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可以保留公职二年,工龄连续计算。条例从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放宽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扶持自主创业等方面力促占该省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由弱变强”。
定期公布扶持重点
针对中小企业无序竞争的局面,条例规定,省中小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中小企业政策和规划,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中小企业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结合本省企业的区域发展状况,定期公布扶持重点,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在市场准入方面,明确“放宽中小企业准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未明令禁止和我国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中小企业均可以平等进入”。
乱摊派将受行政处分
针对中小企业主最为头痛的乱收费、乱摊派问题,条例规定,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中小企业收取费用。
对于违反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检验和检测费等费用的,中小企业有权拒绝,已收取的应当立即返还,并支付自收取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而对那些违法向中小企业收费、摊派、检查或者进行行政处罚,强制中小企业加入各种协会的,违法举办评比活动的,截留、挪用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