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10日报道:科学技术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制定本申请须知。
第一章支持对象及支持方式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对象
(一)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3.本年度重点支持《指南》中所列的项目范围。
(二)承担创新基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
3.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高技术服务业参见重点说明);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申请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二、创新基金支持的重点范围
1.相关高新技术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2.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地方基金(资金)重点支持的重大项目;
3.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4.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5.初创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企业的创业项目;
6.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三、创新基金不支持的对象
1.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并得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7)《指南》中明确当年度不支持的项目。
2.不支持的企业
(1)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拥有股权未超过50%的中外合资企业(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除外);
(2)已经上市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等。
四、创新基金支持的方式
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和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创新基金分别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不同资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
2.企业注册资本最低不得少于3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2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
3.创新基金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地方政府及部门的支持资金是指地方政府及部门设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基金(资金)(以下简称“地方基金”)或地方政府及部门在创新基金立项后给予该项目相应匹配的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匹配资金”)。
地方基金在申请创新基金当年正式立项支持的项目,其支持的金额作为地方支持资金,支持强度应不少于35万元/项(西部地区可以减半)。
地方政府及部门所承诺的匹配资金应不低于创新基金支持数额的100%(西部地区不低于50%);匹配资金必须在创新基金正式立项之后的半年内下达给企业50%以上,并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前全部下达给企业;
4.申请的项目,目前尚未有销售或仅有少量试销售;
5.无偿资助支持的项目执行期为两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以放宽至三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满两年进行测算(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项目完成时要形成一定的生产能力,并且在项目完成时实现合理的销售收入。创新基金不支持实施期不满两年的项目,也不支持项目完成时仍无法实现销售的项目(药品项目除外,但必须有明确的、可以考核的目标。如:获得临床批文、获得新药证书、获得生产批文等等);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
7.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二)贷款贴息的一般项目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或意向给予贷款的项目;2006年度贷款贴息项目以2005年4月1日起至项目计划完成时间内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2.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净资产额不高于400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4000万元;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为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3.贷款贴息的贴息总额可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近期完成投资额加上计划新增投资额中的贷款部分)的实际利息计算,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设立地方基金的地方支持金额不得低于35万元;匹配资金的地方配套金额不得低于创新基金支持金额的100%;西部地区减半;
4.企业经科技担保机构进行担保所获得的贷款,项目符合条件时,创新基金重点进行贴息支持。
(三)技术转移项目
技术转移项目是由企业与技术研究单位共同实施的项目,重点支持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转移,加速应用技术开发到商品化(D&C)的进程,提升企业在价值链中的作用,实现产业集群中的链条升级。
技术转移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方式,资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7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地方支持金额不低于45万元。
(四)重大项目
重大项目应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是有较高的创新程度和技术水平,市场前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的项目;重大项目必须符合《指南》重点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承担重大项目的企业有高成长特性;创新基金采用无产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资助金额为100—200万元;地方支持额度应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的100%。
(五)创业项目
对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留学人员 创业园 示范建设试点、国家 大学科技园 、国家火炬产业基地和火炬创业园中确定部分单位作为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的服务机构,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其孵化场地内注册并经营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新项目,创业类项目中暂不含高技术服务业。资助金额20—40万元。
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服务机构工作指引》选定。创业项目资助的申请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创业项目申请须知》执行。
第二章管理单位及服务机构
一、管理中心
管理中心在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指导下,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
1.研究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工作指南,统一受理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审查;
2.研究提出有关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标准,提出参与创新基金管理的评估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资格条件;
3.委托或者组织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进行创新基金项目的评审、评估等工作;
4.负责编制创新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和工作计划,提出创新基金年度支持的项目建议,具体负责创新基金的运作;
5.全面负责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的综合管理,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统计、监理、验收和定期报告工作;
6.负责“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开发和维护。
二、推荐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主管机关是推荐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推荐单位)。省及省以下的其他地方政府部门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向管理中心推荐,由管理中心批准,也可作为推荐单位。
(一)条件
1.地方政府已建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专项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能将所有经评审后申请上报的创新基金项目,先期在地方基金计划中立项支持,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2.掌握创新基金的法规与政策,熟悉创新基金业务管理有关知识;
3.具有一定的网络工作条件和相应的项目管理能力;
4.具备相应的专家资源,具有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的能力;
5.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和管理经费。
(二)职责和任务
1.负责组织创新基金项目申请工作。建立了地方创新基金(资金)的地区,负责组织该地区项目的评审、立项和推荐工作。省级推荐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项目经 科技部 门户网站“一站式”申报;
2.省级推荐单位负责建立创新基金地方专家库,并在创新基金地方评审工作中有效使用;协助管理中心推荐和征集创新基金评审专家,协助完成专家的注册工作,指导所辖地区内所有推荐单位的评审工作;
3.对所推荐项目申请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省级推荐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项目会同同级财政盖章、备案;
5.负责选择、推荐和管理所辖地区的服务机构,提出对服务机构的增补或淘汰意见,协助服务机构完成注册工作,并对其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报送企业注册资料(未申请创新基金企业);同时管理指导所推荐的服务机构完成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6.负责对其所辖地区服务机构、专家和企业进行“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软件的安装、使用和维护的培训;
7.负责所推荐项目立项后的合同审核工作;
8.省级推荐单位应每年年终向管理中心上报各省年度创新基金的申报、立项和执行情况,以及各省自己的统计数据;
9.承担管理中心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理单位
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创新基金的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管理中心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为地方监理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2004年以前的项目监理单位依然作为2004年以前立项项目的监理单位。
职责和任务:
1.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验收组织工作;
2.负责收报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及上报《项目监理意见表》;
3.对项目执行期内发生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地方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有关材料,并负责将有关变更材料寄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审批;
4.项目验收。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均需进行项目验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项目承担单位需填写验收申请材料,由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并报省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根据项目验收评审意见,确定验收结论及余款拨付数额。
四、服务机构
(一)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的经验、能力和良好信誉;
3.有相应的人员和管理经费(包括在为企业服务中发生的费用);
4.熟悉国家的相关科技政策;
5.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覆盖推荐单位要求的所辖地区;
6.具有良好的帮助企业完成相关注册、认定等工作的软、硬件条件和环境;
7.接受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的业务指导,并承担其委托的其他相关事宜。
(二)职责和任务
1.辅导和帮助企业学习和使用“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
2.协助企业完成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的身份注册及认证工作;
3.完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和项目的征集、筛选、认证工作;
4.为企业提供创新基金相关问题的咨询服务;
5.完成申请企业申请项目材料的形式审查和申请认证工作,同时按要求完成申报材料中认证材料的填写工作;
6.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材料发送推荐单位,同时将企业装订好的申请资料(包括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报送推荐单位。在上述工作中,服务机构需保证过程的公正、真实、准确;
7.负责本机构内立项项目的监理、验收辅助服务工作;
8.完成管理中心和推荐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请
创新基金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系统,项目申请实行电子申请,企业需通过登录创新基金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一、申请时间2006年度项目申请截止时间如下:
1.匹配资金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5月25日;
2.创业项目和联合评审项目(详见第四章),申请截止时间为6月20日。
3.其他设立地方基金的项目,申请截止时间为8月10日;
接受申请截止时间以省级推荐单位将申请材料上传日期为准。
二、申请程序(一)注册企业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注册:
1.申请创新基金的企业,在创新基金网站上在线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2.下载法律文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3.将企业注册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注册承诺书、企业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的复印件一并送交企业选定的服务机构进行认证;
4.服务机构审验合格后激活企业身份,企业完成注册。如注册信息有变化,服务机构需确认后重新激活;
5.注册后没有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企业注册资料由推荐单位每年一次集中寄送管理中心备案。
(二)项目申请流程
1.完成注册的企业,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2.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了解和明确操作要求,并提交相关的承诺书和声明;
3.按照系统的详细提示,填写申请材料(创新基金申报系统提供了详细的指标定义和解释、填报说明和要求、以及部分相关学习知识,企业完全可以独立完成填报过程;服务机构也可以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具体的指导);
4.企业将填写完成的内容发送服务机构,同时将相关附件书面副本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加盖公章后报送服务机构;
5.服务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认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进行相关的修订工作;
6.服务机构将完成审查认证的材料报送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根据推荐单位注册情况进行地方基金评审立项后推荐或承诺地方匹配后推荐;
对已建立了地方创新基金(资金)的推荐单位,要求对项目进行分档推荐:
(1)档次分为a档、b档、c档,其中专家评审分数在85分(含85分)以上定为a档;专家评审分数在75分(含75分)至85分定为b档;专家评审分数在65分(含65分)至75分定为c档,各档次内的项目财务专家评审分数必须在60分以上;
(2)地方对立项项目支持的资金额度与档次挂钩:a档不低于55万元;b档不低于45万元;c档不低于35万元。西部地区对项目的档次划分与其他地区一致,但每个档次的项目所支持的资金额度可按上述规定减半;
(3)地方对评分较高的项目可以采取降档支持的方式,但原则上只能降低一档。
7.推荐单位正式申报项目的网络申请材料和书面申请材料;
8.省级推荐单位负责将辖区内推荐的所有项目会同同级财政盖章、备案(此项工作要求8月10日前完成);
网络申请材料由推荐单位提交省级推荐单位,经 科技部 门户网站提交至管理中心(称“一站式”申报);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
(1)推荐单位分档支持项目的清单(对重复申请项目加以标注);
(2)项目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注册资料、按“创新基金网络工作系统”申请材料打印的书面材料、相关附件)汇总装订一套后寄至管理中心(书脊必须有项目名称及推荐单位名称),由管理中心最终激活企业身份。
其中,附件材料包括:
①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2004年、2005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相应的审计报告(含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复印件),2006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必须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每页需加盖审计单位印章(或盖骑缝章)。
2006年注册的新办企业,报送企业本年度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②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限高新技术企业提供);
④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⑤留学人员投资(含独资和合资)创办的企业,须提供留学就读学校出具的学位(学历)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资资金证明或股权证明、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或省级以上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有效证明等文件;
⑥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技术合同等)。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同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质的单位。技术转移类项目需附相关合同;
⑦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材料(如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定单、产品照片等);
⑧曾列入国家科技经费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提供有关的立项批准文件和验收结论(报告);
⑨技术转移项目在附件中必须提供已经签订的技术转移合同(2005年4月1日以后签订有效),国际技术转移项目需同时提供合同的中外文版本。
申请企业请认真阅读《指南》,并按相关领域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的附件或说明。
三、注意事项
同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管理中心只接受一个项目的申请,并根据申请支持的项目所处的阶段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已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新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当年不得申请新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承担企业原则上三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四、重点说明
(一)一般项目
1.2006年度各推荐单位对往年(含2005年度)没有获得创新基金支持的项目要做情况分析,对那些确实认为是比较好的项目可以再次申请,但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总申请数的10%。对再次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推荐单位须逐一写出情况说明,说明该项目在本年度申请材料中所修改(或补充)的内容。
2.对设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2005年度地方已立项但未获国家立项支持的项目,以该推荐单位2005年公告的立项文件及2005年资金到位证明为准,可以再次直接申请创新基金。2005年地方立项支持的资金作为项目新增投资,视同为2006年地方创新资金处理,但创新基金对所立项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不高于地方支持金额的200%。
3.更换推荐单位的申请项目需在新的推荐单位重新立项(或有匹配资金承诺)再申请创新基金。
4.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核对,在评审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认为企业无法提供。
(二)技术转移项目1.技术转移项目的支持对象
(1)企业应符合创新基金支持的基本条件,与研究机构没有股权关系,管理人员也不受雇于研究机构;具有消化、吸收、应用成果的能力。
(2)研究机构属于下列类型:①国外研究机构、大学、企业的研发中心;②国内中央、地方省级研发机构、大学;
③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研发中心(如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
④行业、产业基地所属的、面向特定产业集群的技术研发机构。
(3)项目应符合基金支持的基本要求,企业与研究机构已签订技术转移合同。对于国际技术转移项目,需提供技术转移方的相关资质和中外文技术转移合同文件。
2.本年度重点支持结合本地高技术优势产业发展的技术转移项目,申报按企业属地原则,流程同一般项目的申请;
3.项目由企业申请,申请材料在原有基础上应增加研究机构的介绍,包括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基本情况;
4.创新基金资金主要用于:研究机构在技术成果向商业化转移过程中的技术完善费;企业对技术转移成果的消化吸收费;补充企业支付给研究机构的技术成果购置费及相关技术转移咨询费。
(三)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1.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是在促进传统产业升级、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进程中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增值的专业化服务类项目,所服务的对象是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的生产者;
2.高技术服务业项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应是一般企业单独完成成本高,须借助专业化服务手段来实现;
3.企业应具有较深的行业背景和技术优势,有成功服务的经历,有明确的客户服务群体,服务收入应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4.企业中具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高级专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20%;
5.所提供的高技术服务应具有“应用性、集成性和系统性”的特点,能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
6.高技术服务业项目不包括简单的科技成果交易和检测;
7.企业按照创新基金项目指南中高技术服务业的申报要求填写申请材料,附件中须附技术服务合同。
第四章评审、立项及监理、验收
一、项目评审及立项
(一)地方评审立项
1.设立有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要求建立地方专家库,对所辖区内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按照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组织专家进行地方评审。将列入地方基金支持计划并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推荐管理中心,地方专家的评审意见作为创新基金评审、立项的重要依据,地方专家的评审分数占有全部分数的一定比例,推荐单位对地方评审意见和结论负责。未列入地方基金计划支持的项目不得推荐;
2.尚未设立地方基金的推荐单位,将符合创新基金条件的项目择优推荐,并必须要按相关规定承诺和负责落实推荐项目的地方匹配资金,填写承诺意见。承诺地方匹配后的推荐单位,对申请创新基金的项目不进行地方评审;
3.申请重大项目必须是地方评审结果优秀,地方基金重点支持,并且地方基金支持额度已达到或超过申请创新基金数额的100%%的项目。(二)管理中心、地方联合评审
为了进一步做好创新基金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增加地方对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工作的参与度,进一步调动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根据2006年度创新基金工作的总体安排,管理中心将开展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地方联合评审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联审)。
2006年度的联审试点工作将与10家建立了地方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共同开展。这些单位在2005年度的评审工作做得比较规范;地方专家的评审结果与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专家评审结果吻合度较高;申请项目数量较为适中;专家库建设基础比较好;有一定的地区代表性,并有较高的积极性。联审的有关工作安排,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文件为准。
(二)管理中心评审立项
管理中心对推荐单位推荐的创新基金项目按下列程序组织项目审查、评审和立项:
1.对企业和推荐单位提交的申请资质审查及推荐材料审查;
2.审查合格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评估规范》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其进行立项评审、评估,重大项目须采取实地考察、答辩等立项审查方式;地方基金已支持的项目,其地方评审意见和结果,作为立项评审结果的组成部分;
3.根据评审、评估结果,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
4.确定拟支持的项目,报 科技部 、财政部批准;
5.经 科技部 、财政部批准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管理中心将在创新基金网站以及《科技日报》、《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等相关新闻媒体上分期发布公告;
6.立项项目公告发布之日起的两周内为立项项目异议期,管理中心受理项目异议。项目异议受理电话:010-63952229-310E-mail: tous@innofund.gov.cn 异议期内,推荐单位负责立项项目的实地审验、地方政府支持资金的落实。项目有重大异议、项目及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地方政府支持资金不能落实等的项目,管理中心将推迟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直至取消支持计划;
7.在异议期后由企业、推荐单位、管理中心签订项目合同,合同经管理中心核准盖章后生效,并寄回推荐单位。合同签订工作原则上应在公示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8.为能准确反映创新基金、地方资金支持以及企业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和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并有利于对其进行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监理、验收
1.监理、验收工作依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与验收工作规范》由管理中心对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合同》是监理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2.创新基金的推荐单位原则上为创新基金的监理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监理单位”)。管理中心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科技主管部门为地方监理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推荐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3.创新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在项目执行期内,须按时上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地方监理单位按规定上报《项目监理意见表》;
4.创新基金项目执行期内,如发生在《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或因不可抗拒因素需对《合同》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向地方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地方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有关材料,并负责将有关变更材料寄至管理中心,由管理中心审批;
5.创新基金项目《合同》到期时均需进行项目验收,《合同》是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完成后,应根据管理中心要求,填写验收申请材料,由地方监理单位组织项目验收,并报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管理中心。管理中心根据项目验收评审意见,确定验收结论及余款拨付数额。
第五章查询及投诉
一、查询
创新基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创新基金网站上浏览查询,同时也可向服务机构、推荐单位和管理中心咨询。
企业提交申请后,可通过按注册时提供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创新基金系统,查询申请项目的状态信息;管理中心原则上不负责项目申请后的查询。
立项审查未通过的项目,管理中心一般自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之日起四个月内,在创新基金系统上发出《不立项通知书》。
二、投诉
管理中心接收涉及创新基金项目推荐、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投诉和举报,并根据《 科技部 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受理投诉和举报暂行办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触犯国家法律或违反党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