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及电信政策和电信管理的机构很多,最主要的管制机构———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专门负责电信领域的管理事务。FCC特设有消费者咨询委员会。此外,美国的50个州都配备通信监管方面的首席检查官,并建立相应的管制机构和法案,以及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
美国的电信服务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计费不准确的问题就长期存在。许多电信用户的账单中存在无授权的或欺诈性的收费项目,还有运营商未经用户授权许可而私自转换服务提供商。FCC曾就上述问题对相关运营商采取过罚款措施,但是只有一定比例的资金能够真正退还用户。
美国电信市场的激烈竞争促使电信资费急剧下降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比如,跨洋国际长途的费用如今已降到每分钟3美分左右,消费者也有了更多的选择,他们的权益在电信巨头的竞争中得到了保障。
日本电信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电气通讯事业法》,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布的《关于电气通讯事业法消费者保护规则的指南》。
《电气通讯事业法》法规定了电信服务商的服务准则:停止业务服务的事先通知;对消费者明示服务标准;以及故障的应急处理措施。
譬如,《电信消费者保护指南》规定,如果运营商停止相关电信服务,必须在停业前的一个月前向消费者公示。在运营商与消费者订立服务合同时,原则上必须以书面方式说明服务合同的具体条件,在用户同意的情况下,运营商也可用电子邮件和电话的方式加以说明。
按照《电信消费者保护指南》的解释,今后日本运营商在宣传ADSL的最高速度时,为了避免消费者误解,必须明确地指出:ADSL最高速度是理论上的表示速度,运营商对此不能做出保证。
长期以来,欧洲移动运营商滥用市场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十分复杂,且根深蒂固,这一点在国际漫游服务方面表现得非常明显。1999年,欧盟的电信竞争监管机构曾在此问题上被指责工作不力。
在欧盟2002年出台的电信管制条例框架中,对普遍服务及用户权益问题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提供公众咨询服务的内容,并对确保网络安全进行了规定。
此外,欧盟的许多法律都与保护电信用户的权益有关,比如欧共体条约的第153款,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合同法》、《人身健康及人身安全法》等。介入机构包括政府当局、消费者联盟,以及用户团体。
根据以上法律,欧盟电信用户有权享有透明性的服务价格、完整的服务网络,以及支付得起的服务资费。运营商必须为用户提供低使用量的服务产品组合、提供对服务支出的有效控制和阻断高收费的呼叫。运营商还必须对聋哑人和盲人等残障人群提供服务,包括全国范围内的紧急服务、公共付费电话服务、移动电话服务,以及查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