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版权拥有者授权,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铁通公司)私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播放电影《七剑》,最终惹出一场侵权官司。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铁通公司的播放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铁通公司应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1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据悉,这是四川省首例因在网站上向公众播放电影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
据介绍,去年5月,电影《七剑》由中方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外方韩国宝蓝电影制作公司、香港华映电影有限公司共同摄制完成并出品,三方协议约定,《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版权、发行权及由此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收益权归慈文公司拥有。6月10日,慈文公司与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签订协议,授权其使用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为一年,出版社一次性支付最低版权许可费80万元。数天后,铁通公司支付36万元与北京一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取得对方提供的音视频节目授权许可,期限一年,其中包括电影《七剑》。
去年9月,慈文公司发现铁通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西部在线”上播放《七剑》,后申请四川省公证处对此予以公证,并查明观看次数已达12万余次。不久,慈文公司认为其权益受到侵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铁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铁通公司辩称,依著作权法规定,制片者享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慈文公司只是《七剑》摄制、出品人之一,摄制、出品与制片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另外,《七剑》是由北京一科技有限公司提供,铁通公司支付了使用费,只是在线免费观看,没广泛传播,不存在侵权。同时放映时间短,“西部在线”并非知名网站,点击率不高,获利极低。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认为,出品、摄制、制片应为同一含义,慈文公司享有《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铁通公司未经慈文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播放电影《七剑》,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