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及其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 名______
性 别______
年 龄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
性 别______
年 龄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发挥各自优势,取得合伙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获得良好的合伙企业盈利和个人收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软件开发应用、网络工程、硬件销售、技术支持服务
第四条 合伙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共 年
第五条 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合伙人 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一)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二)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整。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 获得盈余总额 %;获得盈余总额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盈余分配比
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三)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四)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对当前合伙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2. 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另定新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它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给其他方合伙人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中国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三)出资的转让: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二)合伙协议约定,委托 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三)随着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重新委托或招聘新的合伙企业负责人。
(四)各合伙人不得聘请有亲属关系之人员任命为财务人员、合伙企业决策管理人员、采购人员。
(五)全体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六)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做出有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它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事务。
(七)全体合伙人共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管理职权分配制度、资金使用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制度、劳动力调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采购和销售制度),全体合伙人都必须遵照执行。具体制度说明附本合同后。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三)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和买卖行为。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销;
5. 出现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经合体合伙人同意可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它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经其它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它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它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二)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它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给合伙其他方。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如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合伙协议中的仲裁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伙协议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它: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附后的内部管理制度也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章)
签约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