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允许同性结婚的更深的潜台词是期望结婚能一劳永逸地解除“同志”的心理冲突和痛苦。然而,深入和长远的思考是,目标能否达到?精神卫生学家担心的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最终可能引发更大的心理冲突和痛苦。
媒体报道说,国内有位知名学者几次提议立法允许同性结婚均未被采纳,估计很难被采纳。同性婚姻一直是一个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即便它的发起地美国也是如此。美国号称是最讲自由的国家,其中值得称道的是有你主张同性结婚的自由,也有反对或批评同性结婚的自由,相持不下就借助法律来解决。美国有些州立法允许同性结婚,但争论并没有结束,有人提出禁止各州承认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6月上旬美国参院投票,49票赞成,48票反对,离2/3的多数相去太远。相信争论还会继续。民意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同性婚姻违法的有58%,但只有4/10的人支持关于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可见人们的宽容度很高,似乎也值得称道和借鉴。
大约十多年前,我和美国哈佛大学的一位学者发生了争论,他说,我们美国最讲自由,连同性都可以结婚。我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条件的。同性结婚这种自由其实违背了基本自然规律,不能称为真正的自由。例如,同性结婚无法生孩子,如果美国人都是同性结婚,没有了后代,美国还能存在吗?他说,同性夫妻可以找另外的异性生孩子。我说,这正好说明那是不自由的,还会引发其他问题。我们谁也没有说服谁,是一场非常“自由的”争论。
同性(中国称“同志”)朋友有表达自己结婚诉求的权利;有学者用提议的方式代他们表达这种诉求,这些都是无可厚非的。不过,这个诉求的起点是什么,会经历什么样的波折,诉求的终点是什么,能不能实现,应不应该被社会接受,等等都还在争论之中,对于“同志”们本身这些也都是未知数。
人们的婚姻趋向和取向取决于性别和对性别的确认以及心理动机的驱动。人的性别确认有三种:生理(生物)的、心理的和社会的。生理的即生物性性别主要有两种,男性和女性,最可靠的生物(诊断)性标志分别是男性46XY,女性46XX。心理性性别是个体对自己性别的确认,即认识或认为自己是男或女。社会性性别是社会对某个个体性别的确认。绝大多数人的三种性别确认是协调一致的。诉求是生理-心理需要的外部表达。婚姻的诉求是以性别确认为基础的外部表达,外部的表达必然要接受外部,即社会的评价和认同,外部的评价与认同必然会反馈影响个体的再思考与再行动。
毫无疑问,在所有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同性恋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外部评价对同性婚姻都是不太有利的。这些外部评价中,相关专业学科(如精神卫生学)的意见最具有参考价值。在精神疾病分类学中有一个大类叫做“性心理障碍”,判定这类心理障碍的主要标准是它不利于或防碍着人际关系的建立和发展。国际疾病分类第10版(ICD-10)中性心理障碍包括三个亚类:性身份障碍(如要求变性);性偏好障碍(如露阴者)和性取向障碍(即同性恋)。在《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139页列有“同性恋”(诊断代码62.31)和“双性恋”(诊断代码62.32)。有的媒体和网络上说CCMD-3已经取消了这个诊断,那显然不是事实。美国的精神疾病诊断手册第4版(DSM-4)里倒是没有了同性恋的诊断,但有的美国同行说,在临床工作中还是定位为性心理障碍。
虽然国际分类、中国分类同美国的分类有区别,但有一个事实是一致的,即各国的精神卫生学家都认为“同志”是一个需要得到理解和帮助的、处于少数地位的群体。从精神卫生的角度看,“同志”属于弱势群体,“弱”集中表现在很难建立起和谐与持久的人际关系,许多案例说明,即便在“同志”内部及与其性伙伴也难以达到持久的理想关系。“弱”的根源在于“与众不同”的性取向,“与众不同”的另一面是一生中可能很难从因为这个取向引发的、接踵而来的心理冲突与痛苦中彻底走出来。
作为弱势群体的“同志”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帮助,提出允许同性结婚的议题,其初衷是无可非议的,猜想提议者和支持者是希望借这样的法律为“同志”提供一个不被歧视并得到社会认同的保护伞。其实,提出允许同性结婚的更深的潜台词是期望结婚能一劳永逸地解除“同志”的心理冲突和痛苦。然而,深入和长远的思考是,目标能否达到?精神卫生学家担心的是这种治标不治本的办法最终可能引发更大的心理冲突和痛苦。
首先,同性相恋这种“与众不同”的性取向主要的是一种心理需要,而这种心理需要是一个很难驾驭的东西,任何人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时期和不同境遇中心理愿望不是一成不变的,此时有此时的心理需要和希望达到的目的,彼时有彼时的心理需要和期望达到的目的,特别是由于“与众不同”带来巨大外在压力的情况下,同性相恋表现出更突出的“围城现象”。值得提出的是,20到30多岁的“同志”很有激情,诉求比较活跃,40多岁以后好象激情下降了,就不那么活跃了。
其次,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爱情的本质是情感的等价交换,婚姻需要慎重深入的感情培养,“同志”的恋情常表现出冲动性,一旦认定的目的难以实现往往出现过激举动,这会伤害自身或他人。临床观察发现,“同志”的伙伴或性伙伴容易变动,这种缺少稳定性和专一性、难以升华到感情“等价交换”的恋情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苦恼和不安。
再次,爱情有生物学基础,为什么“异性相吸”?本质上是雄激素与雌激素的相吸,同性的雌、雄激素缺乏足够的差异,所以难得持久,“喜新”可以唤起激情,“厌旧”未必不痛苦。第四,婚姻是权利、也是义务,生孩子就是主要义务之一,同性(包括变性人)婚姻不能自己生孩子又是心理冲突和痛苦的一大根源。
第五,法理上的障碍,《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当前中国的大文化背景下,修改现行的《婚姻法》难如上青天。诉求不能实现会产生挫折感,诉求愈迫切,挫折感愈强烈,同性结婚的诉求恐怕只会激发和加重心理冲突和痛苦。
“同志”是我们社会的一部分,我们有义务、有责任爱护他们,帮助他们。我们应该怎样帮助他们?至少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尊重、理解与接纳。社会有一种“歧视”惰性,对乙肝患者、艾滋病患者和“同志”都存在着歧视,这是不文明的表现。歧视的心理原因之一是习惯“以己律人”。提出同性结婚议题的积极意义在于呼吁社会的宽容,文明社会需要宽容,和谐社会需要宽容。在可能和可及的范围内让“同志”融入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例如,异性同事、熟人应该主动和“同志”交知心朋友,在就业、上学、就职等各个方面一视同仁。其次,帮助和启发“同志”学习自我心理管理,提升抗御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第三,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帮他们做心理矫正。心理矫正可以是有效的。有位大学学历的男“同志”在家人和朋友的陪同下找心理医生,这位心理医生让陪同者和他一起看两个异性做爱的碟子,分别问在座者的反应,他和大家的反应是一样的,即心跳加速,阴茎勃起并有液体分泌。他的感受是,原来这么美好!这个例子说明:一,“同志”有矫正的可能;二,不少“同志”停留或倾心或沉溺于同性的性幻想之中,并不了解与异性交欢的甜蜜。
值得担心的是,有些媒体的对同性和变性问题的宣传有不负责任的煽动性误导之嫌,远离了让社会尊重、理解与接纳的基本用意,过分的渲染那些不可及的诉求可能反而加重对这个弱势群体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