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换偶行为”是公民的合法权利是把感情问题置换成功利问题。当婚姻生活完全功利化的时候,婚姻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自性学专家李银河教授提出:“换偶”是公民合法权利,追求“性快乐”是他们的自由。李教授便招致众多网民漫骂甚至人身攻击,其实,这些成年人之间进行的私密、自愿的性行为———确实可以规避法律,或者说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为自由。但是,在我看来,从权利角度来观察“换偶”行为,并不能解决什么实质问题,甚至掩盖了本来的问题。
应该承认,西方传入的权利观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物质生存面貌。然而,并没有解决问题的全部。因为人的生存,归根结底是关系性的,人存在于各种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大致可以归于四类:人与自己、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超自然。在四类关系中,权利的作用实际上非常有限,基本只限于人与人之间。在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处理中,权利的用武之地也很有限。确切地说,只有在处理工作、交换和政治关系中,人们需要借助于理性,权利原则可以发挥效用。
回到“换偶”行为本身,该行为实际上体现的是两种关系:人与自己的关系及人与人的关系。而这两种关系恰恰不尽是法律可以起作用的领域。当以情感和忠诚为基础的夫妻关系,诉求于权利与义务等法律语言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关系出现了问题,比如夫妻离异与感情破裂。
李银河认为公民的“换偶行为”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其实她暗地里把关系的重心作了这样一个转移:人与人及人与自己的关系被转移成人与政治即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情感问题被置换成功利问题。于是,当我们的生活出现问题的时候,首先把目光投向外部,或者怨恨别人,或者控诉制度。但是我们自己有什么责任和问题,我们认真想过吗?———总之,我们不考虑自己本身需要改变什么,反正我们有权利改变世界。
换偶的夫妻,把自己不幸福的婚姻生活归咎于彼此间的审美疲劳,性生活的无趣,因此尝试与其他夫妻交换配偶,来获得新鲜感受与性的欢愉,好像性就是解决情感问题的万能钥匙。性作为一种正常的生理需求,压抑固然有害。但人们对性快乐的无止境追求,对性意义的无限夸大,早已超越了正常的生理限度,甚至泛滥成灾。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不也是一种变态?
求助于权利来解决这个问题,就像西川所说的那样:“如果你以为消灭秋天就能消灭哀愁,那么你就得到双重的失望;这想法之蠢不亚于在荒年,通过屠戮人口来减轻饥荒的流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