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O集团对Linux版权、专利诉讼案的思考
引言:本文以newhuman的名义发表于http://www.linuxfans.org网,是有感于本网的相关新闻而写,不过由于注册和上传的时间的延迟,所以先上传于该网对linus torvalds 的专访新闻评论,实际上本文对于GPL和Linux世界具有普遍的意义。
SCO集团的诉讼案在linux世界是一个重要的事件,这个事件的影响到底是正面或是负面的呢?笔者认为其正面要远大于负面,因为这是成长过程中的必然一步,而这个事件促使人思考。而且没有人怀疑,就是有所谓的源代码违规移入,Linux也不必依靠这些代码才能发展。因此,虽然SCO集团与IBM的官司虽然要在半年后才能开始审理,Linux世界却完全没有必要受它的播弄。
这个事件发生了,有哪几点值得思考呢?笔者认为:
1、促使自由软件对源代码原创性的要求。2004年5月下旬,Linux发明人李纳斯·托瓦尔滋(Linus Torvalds)发表了声明,特别强调要求所有对Linux做出程序贡献的个人和公司,都必须确保他们贡献的编程是自己的原创、发行自己的贡献编程都必须包括Linux原版所有内容和保护其本来面目及其产权。这一点实际上在理查德·斯多尔曼(Richard Stallman)及其FSF的GPL中有相应的条文声明,但在实际的传播过程中,由于linux的应用日益广泛,有各种各样的社团和个人介入,因此有很多时候,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其修改的来源的真实性很难查考。在这次事件中,SCO集团就是利用这一漏洞,或为扬名或为推销或为攻击等等目的,对Linux对所谓部分代码的版权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并非坏事,然而在Linux2.4内核发布后再提出,这种做法的合法性本身就值得质疑——SCO也销售过Linux的distribution“SCO Linux”。“SCO自已一边在GPL体系下销售Linux产品,一边却称该Linux为‘UNIX的盗版’。该公司说法自相矛盾,他们无权主张拥有Linux的专利”,这是IBM的观点。SCO似乎也意识到了这个矛盾,并于2003年5月中止了SCO Linux的销售。
SCO本身是知情者,甚至是支持开发者之一,而Linux的每个发行版都有一个测试周期,在测试周期内,SCO不对Linux2.4版中有关所谓有版权的源代码提出异议,却在该版正式发行后提出来,叫人怎么理解呢?是它自己同意加入而后后悔了,还是做一个商业圈套,坐收渔翁之利?
本文是按SCO集团有关言论作为议论,实际上,在SCO集团已公布的“涉嫌代码”,都已被Linux torvalds 认定为他的原创。
但是实际上SCO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如果人们没有忘记“万圣节”事件中的“渗透指针”时,我们说,如果没有相应的对策,完全有可能再次出现第二个类似事件,他是Linux的开发者,用一个非真实的名义加进了一段声称是“原创”的、技术上看起来堪称优秀的代码,在被Linux采用后,有一家公司声称拥有该原代码的版权,然后去收取版权费。
这对Linux在技术上当然不会构成问题,因为一个技术问题的替代方案总是有很多个。但如果这样的事件一多,在发展上将构成很大的阻碍,它可以造成这样一种假象,一是丑化Linux,让它背上盗版的莫须有恶名;二是让使用Linux的人缺乏安全感,“看,Linux又被起诉了”;三、在自愿开发人员中造成混乱,“我该采用哪个版本”。
可见,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相关的开发组织还须出一个公告栏,对于来路不明确的优秀代码进行公示和说明,等候世界上各公司一段时间,以备质疑。还需要加入开发的公司有一个声明,本公司在什么领域还是全部领域所投入的力量适用GPL,不会回过头来提出版权问题。
2、有必要理清Linux及其套件的商业与福利性质。
这是Linux在充分发展的今天所面临的新问题,因为有商业的介入Linux系统的社会属性不再象以前那样单纯,笔者很同意网上的一些观点认为Linux及GPL版权下的很软件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东西,因为它的性能价格比远远高于市场上的商业软件,但本身价格几乎等于零,它们的价值远远高于价格,它们几乎不是以谋利为目的传播,因此它们很难归入商品一类,更接近于是一种福利。但是就象天上的雨水掉到地面就可以成为商品一样,Linux不可避免地会成为一些公司的商品,而作为商品,它就应该顺应商业竞争的规则,所以怎样鉴别Linux的商业化,既规避必要的触犯专利风险,又不使Linux成为特殊商品就成为一个课题。笔者认为,应从该软件的版权声明、发布渠道、获利来源来鉴别是以商业机制还是以福利机制运作。如果它的版权是GPL,而又能被人们容易获取,而且其获得来源不是靠知识产权(象普通的非知识产权的零售商品一样运作的),那么他就是福利机制运作的,这种运作应该避免知识产权及专利的冲击,因为它本身是非谋利的。
保护福利机制的运作是因为它对人类总体的进步性、有益性,和福利机制与商业机制的不对称性。然而,两样为了保护人类总体的进步性、有益性,必须保护商业竞争的平等性。因此,上述方式以外(有待有关专家讨论)的运作应归入商业机制运作一类,这种运作包括大量从GPL吸取资源,然后冠以“自主知识产权”来谋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实际上已触犯了GPL);或声称是GPL,然而人家又很难获取执行代码或源代码的假GPL,或在GPL下以知识产权为目的获利的运作,或将软件与硬件捆绑销售的所谓GPL,这些均属于商业机制的运作,如果保护这些方式的运作,那么与保护低价倾销的本质也无多大差异了。这些行为伤害商业,最后也伤害人类的共同利益。
最近有的公司发布了一些极端的言论,认为GPL会妨碍进步妨碍创新,认为应以商业机制驱逐福利机制,笔者同网上一些观点一样,认为是片面的,从GPL版权下的许多软件来看,其质量和创新都不亚于商业软件,福利机制与商业机制可说各有所长,都有利于人类进步,因此应该同时并存。
3、Linux的商业运作模式
Linux是本身自由软件,它怎样在商海里遨游呢?许多公司对OSS(开放源代码软件)的赚钱模式很失望,认为很难,笔者认为这不能归罪于OOS或GPL或Linux,因为无论哪一个平台,也都有亏损的情况出现,而作为平台,GNU Linux并没有什么先天不足,也没有特别的商业优势,它也没有要求你OOS,事实上它有用于不开源的库函数,完全可以适用于其它平台的一切模式,它并不特别好,也并不特别不好。从市场预测来看,现在也不能说一定是东风压倒西风或者西风压倒东风,风险和机遇平等。所以从商业来看,Linux与其他系统的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