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7月31日在A6版刋登了一则信息;市城管办有关方面负责人透露:“今后凡养狗者必须征得左邻右舍同意才能领证……。”对此我们发表以下意见;
一.个人养狗为何要邻居点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受侵犯。养狗是个人兴趣爱好,是民事行为,按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所说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为何我养狗要邻居同意?邻居有何权利干涉我的兴趣爱好?难道说我不喜欢打麻将,就有权干涉邻居打麻将吗?邻居打麻将还要经我批准吗?我的合法民事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国有句古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们喜欢狗,不要求别人也喜欢,你可以不喜欢狗,但你没有权利干涉别人养狗。
2.据说管理权限要下放到街道和物业管理部门,不知权限下放的副度有多大?是否各个街道和物业管理部门都可以制定各自的章程,如果是在同一政策法规之下还可根据个人或少数人的意愿另立章程的话,那就少不了矛盾和纠纷。
中国正在由人治走向法治,希望当权者诸事以法行政。
建议:养犬人所居住的小区可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一些倡议,与养犬人讨论统一意见,制定规章条例,共同遵守。
二.制定人道的管理条例
一部合理的人道的管理条例,不用强制,群众自然会自觉遵守,誰愿意和政府对着干呢?可现在我们的管理条例除了高昂的办证费、年审费、就是严禁、不准、处治、罚款,好象我们的狗都成了犯人。
据说;香港规定公民不能欺负狗,共同理念不应虐待所有的动物,爱护自然,尊重生命。台湾的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人不得无故骚扰、虐待或伤害他人饲养之动物。在欧美很多国家无故伤害个人的宠物是要判刑的。可我们的限养管理条例除了惩治与执法还有什么呢?保护动物的条例没有,为动物服务的法规更谈不上,动物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近北京出台的养犬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除了一条“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以外再也找不到其他动物保护的有关条文了。难道狗的生命不值得我们尊重,我们关爱吗?狗是最贴近人类的伴侣动物,现代社会中伴侣动物对于人类健康与幸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是城市文明的一项重要内容,甚至成为衡量一个城市发达文明与否的标志之一。深圳不是要建设国际化城市吗?国际化城市所体现的不只是经济实力,更重要的是城市的文明程度,道德水平,希望当权者在制定养犬管理条例时,参考国际惯例和规范,借鉴香港、台湾的养犬管理条例制定出一个国际化城市适应的管理条例。
建议;1、管理条例中必须有动物权益保护条文。2、养犬人所缴纳的费用必须有部分用在宠物服务方面。如公共场所的宠物厕所,宠物垃圾箱等。
三.限制犬类销售,提高犬销售办证费用不妥
宠物业是个大市场,全世界都非常重视。在美国,宠物经济巳占到GDP的4%---6%,在台湾,宠物业有几万名员工,解决了经济危机后的大批人员就业问题。在国内,温州平阳这个夕日贫困的小县城,依靠宠物市场致富,现在已成为中国最大的宠物产业基地。
从九十年代发展至今,已创下二亿多元人民币的出口额。在上海宠物业发展迅猛,2002年宠物店以每周一家新店速度增长,上海巳成为国内外宠物企业的首选之地,三分之一的企业把总部设在了上海。市场经济不能靠行政命令来决定,不能人为限制哪种产业是好是坏。希望政府放开对宠物业的管制,提供便利条件,引道宠物业健康发展。四.养犬人应该遵守的自觉遵守社会规范,管好自己的狗,不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他人的生活。这是一个人文明程度的体现,也是一个人真正爱狗的表现。
动物与人和諧相处,是文明社会的标志之一。我们相信当人与狗走在阳光普照的城市街道上,彼此友好,自信、快乐,这是多么美好的城市风景线呀!国际化大城市都有这一道风景线,希望正在向国际化大城市靠拢的深圳不要漏掉这一美丽的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