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作为"汉王Win CE联机手写汉字识别核心软件V1.0"(以下简称该软件)的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新闻中描述的台湾精品对该软禁进行了抄袭、复制,并以自己的名义通过网站进行许可下载和网上销售,这些行为分别侵犯了汉王科技的复制权、署名权以及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新闻中还提到反汇编。反汇编是反向工程的一种,对于反编译是否为合法行为,有不同的看法。一种主张认为,未经许可的对目标源代码程序进行反汇编或反编译,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计算机软件的合法持有人,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而进行观察、研究或测试软件的功能,以确定软件的思想与原则;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可以进行为此目的的表演、装载、展示、运行、传输或存储软件的行动。即允许一定条件下的反向工程。
欧盟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指令的有关规定,为了获得必要的信息来独立开发出兼容的程序,合法用户可以对程序进行复制和编译,而无须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但该条同时对用户的行为作了如下限制:
(1)只有合法用户或"以合法用户的名义"才能进行反向工程;
(2)"必要的信息"不能从其他途径轻易取得;
(3)只能对生产兼容程序所必要的那部分程序进行反向工程;
(4)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信息不能用于非生产兼容程序的目的,不能扩散给对开发兼容产品不必要的第三人,也不能用于开发、制作或销售表达形式类似或有其他著作权侵权因素的程序;
(5 )反向工程不得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或妨碍计算机程序的正常使用。
我国法律对反编译并无明确规定,但就法理可以推出,反编译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是合法行为。本案中台湾精品反编译了汉王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复制发行牟利,显然不能免责。
对于本案来说,争议软件经过反编译、改头换面,汉王科技仍能够证明自己为权利人,应该说与汉王科技平时注意保存著作权证据工作是分不开的。
通过本案,软件开发企业可以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1、对于软件要积极进行权利保护,采取注入著作权登记、软件内部保留权利信息、采取技术手段加密等方式保护自己的软件。
2、不仅采取著作权保护方式,采取注册商标、申请包装或软件载体的外观专利等结合的方式保护软件产品,这样对于软件保护力度会更大。不仅侵犯著作权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对于侵犯商标、专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而对于仿冒者来说,需要同时避开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几方面的权利,仿冒成本会比较高。
3、反编译在一定条件下是合法的,但如果不合理的损害了原著作权人的利益或计算机程序的正常使用,则可能会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本文只针对具体事例展开讨论,文中的各处假设并无针对性,仅为讨论而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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