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之子周海婴状告绍兴越王珠宝金行(绍兴越王珠宝金行有限公司)擅自使用销售鲁迅肖像金卡一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据《文汇报》周能兵、吴钊谦报道,周海婴在起诉状上称,绍兴越王珠宝金行于1996年八九月份未经其同意制售圆形和方形鲁迅肖像金卡礼座,并于1996年开始销售,其单价935元,金卡正面除中间有鲁迅肖像外,其右侧书有“绍兴近代贤人图”和落款为鲁迅的对联“横眉冷对千夫指,俯首甘为孺子牛”,鲁迅肖像左侧写着“绍兴市越王珠宝金行承制”和“999纯金”字样,金卡背面是鲁迅先生的生平简介。
周海婴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制售鲁迅肖像金卡礼座,侵犯了鲁迅的肖像权,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开庭之前,记者拨通了北京的周海婴电话,周海婴说,我之所以要打这场官司,就是为了维护鲁迅的肖像权。维护肖像权问题过去注意得不够,这场官司的立案开庭审理就是一个进步的表现。他希望今后社会能尊重每一个人的肖像权和人的尊严。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肖像权不可能因权利主体行为而转让,也不可能因权利的主体死亡而继承,同时他人并不得享有。被告还认为销售鲁迅金卡礼座时恰好是鲁迅先生诞生115周年,且响应绍兴市委市府关于举办弘扬鲁迅精神、纪念伟人系列活动所作的一项企业活动。所有礼座只有三至五套,并仅作橱窗陈列和样品出示,未作实际销售,更无营利可谈。鲁迅的形象与精神在其逝世后,在某种意义上讲便成为民族历史文化遗产,而不属于周氏家族的私家财产,被告还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两年诉讼时限,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周海婴的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宏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在法庭上认为,中国法律规定了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应认定是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而死亡之人的肖像权应予以保护,其肖像利益中的财产利益也应予以保护。鲁迅作为已故之人,其肖像权应由其独子周海婴来保护,被告所为,侵犯了鲁迅肖像利益和原告对鲁迅肖像权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