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銮宝座”案偃旗息鼓

王朝首饰·作者佚名  200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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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于1992年因著作权纠纷引起的“金銮宝座诉事”,历经8年之后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推翻了该院的二审判决,宣布北京市首饰厂原厂长曾一兵不构成侵权,还其一身清白。法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曾一兵与北京市首饰厂自愿和好。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该案中的被告曾一兵原是北京市首饰厂厂长。1992年3月,正当曾一兵领导全厂满怀信心地准备完成《金銮宝座》作品的设计图纸时,上级公司下调令,要求他离开首饰厂到上级公司任职。曾一兵对艺术的痴迷使他提出“留在首饰厂哪怕当一名普通工人都行”的要求被拒绝后,忍痛辞职南下到珠海,与当地一家首饰公司合作,开始设计制作他痴迷的作品《金銮宝座》。

当年10月,北京市首饰厂闻悉后,一纸诉状将曾一兵告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曾一兵主持设计的《金銮宝座》图纸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归首饰厂所有,其在珠海的行为侵害了首饰厂的合法权益,要求曾一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1993年9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一兵败诉,判决曾一兵赔偿首饰厂经济损失26万元。曾一兵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似乎是偃旗息鼓了。

然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于1998年8月5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今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再审之后的民事调解:曾一兵不构成侵权;因本案纠纷给曾一兵造成的一切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曾一兵放弃向首饰厂主张偿付的权利;首饰厂向曾一兵支付其二审上诉费2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首饰厂负担。

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记者了解到,现任北京市首饰厂厂长已向曾一兵真诚地赔礼道歉,曾一兵也表示,今后一定与首饰厂很好地合作。J025“金銮宝座”案偃旗息鼓本报讯(记者纪从周)曾于1992年因著作权纠纷引起的“金銮宝座诉事”,历经8年之后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推翻了该院的二审判决,宣布北京市首饰厂原厂长曾一兵不构成侵权,还其一身清白。法院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曾一兵与北京市首饰厂自愿和好。这是记者昨天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的。

该案中的被告曾一兵原是北京市首饰厂厂长。1992年3月,正当曾一兵领导全厂满怀信心地准备完成《金銮宝座》作品的设计图纸时,上级公司下调令,要求他离开首饰厂到上级公司任职。曾一兵对艺术的痴迷使他提出“留在首饰厂哪怕当一名普通工人都行”的要求被拒绝后,忍痛辞职南下到珠海,与当地一家首饰公司合作,开始设计制作他痴迷的作品《金銮宝座》。

当年10月,北京市首饰厂闻悉后,一纸诉状将曾一兵告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称曾一兵主持设计的《金銮宝座》图纸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应归首饰厂所有,其在珠海的行为侵害了首饰厂的合法权益,要求曾一兵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1993年9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一兵败诉,判决曾一兵赔偿首饰厂经济损失26万元。曾一兵上诉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似乎是偃旗息鼓了。

然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于1998年8月5日作出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发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今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再审之后的民事调解:曾一兵不构成侵权;因本案纠纷给曾一兵造成的一切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曾一兵放弃向首饰厂主张偿付的权利;首饰厂向曾一兵支付其二审上诉费2万元;一二审诉讼费均由首饰厂负担。

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记者了解到,现任北京市首饰厂厂长已向曾一兵真诚地赔礼道歉,曾一兵也表示,今后一定与首饰厂很好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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