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11日、4月6日,朱先生从某装潢公司购买了复合地板共62.62平方米,价款总计5839.64元。4月20日装潢公司上门进行了安装。到了7月,木地板出现起鼓及地板接缝处起翘现象。而后装潢公司虽然维修了五次,但木地板的变形仍未恢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先生到法院起诉,要求装潢公司对所售地板予以退货,返还全部货款5839.64元。
装潢公司承认朱先生是在其公司购买的木地板,但却说他们提供的地板本身质量和安装都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朱先生家的地板出现变形的原因有两点:1.环境湿度过大或水浸(含长期微量或即期过量等情况)导致地板受潮起鼓变形;2.使用保养不当,与产品的质量无关。装潢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由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对北京某建材公司向该机构送检的强化复合地板的检验报告。结论为“送检产品所检项目检验结果符合GB/T 18102-2000(国家强化木地板标准)中优等品的性能指标要求”。
法官意见: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根据经营者所承担的此项义务,在与消费者就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应对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具有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承担举证责任。
装潢公司虽然向法院提供了由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但这份报告是委托检验报告,检测机构明确声明此报告仅对来样负责,所以只能证明送检的强化复合地板符合国家的质量要求,却无法证明装潢公司向朱先生提供的复合木地板也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
最后,法院鉴于装潢公司就诉争产品无质量问题没有提供出充分证据,认定朱先生所购木地板发生变形,就是由产品本身所存在的质量问题所致,而且经该公司5次维修均未恢复,所以装潢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予以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