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环境检测不是谁都行以“资格证”为准
时间:2005-2-24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建筑工程竣工后,开发商要按照要求对室内环境质量检查验收,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投入使用。但《规范》对如何认知合格的检测机构并无规定,因此不少检测单位“浑水摸鱼”,搅乱这一市场。对此,北京市建委于日前印发了《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主要针对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对整栋楼体进行初步的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含量的检测。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的单位必须要取得市建委的资质认可及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才能从事此项工作。
检测不是谁来都行
《规定》首次对检测单位的实力做出衡量,不符合要求的自然会被“拒之门外”:
首先,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从事专业检测技术和管理工作四年以上,是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检测、试验人员也是取得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人员;检测人员总数不得低于6人,其中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人员不得低于检测人员总数的50%。
其次,检测试验应配备以下仪器:气相色谱仪、热解析仪、氢气空气一体发生器、分光光度计、甲醛分析仪、温湿度计、测氡仪、大气采样箱、空气压力盒、干燥箱、电子天平、肥沫流量计。
最后,检测单位应依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在批准的检测项目范围内承担检测业务,并且检测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检测单位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施工、工程监理或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也不能承担该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要有“入门证”
北京市建委是检测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单位应向其提出资质申请,应提交以下“入门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报告和填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检测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保证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及从事试验、检测工作年限证明;从事检测工作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检测试验仪器的名称、数量、性能、技术指标、精度;检测单位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手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应提交法人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有了这几道门槛,今后对从事室内空气检测的单位就有法可依,没能力、没实力的检测机构必定会退出市场的大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