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5-2-24
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和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经贸委有关文件精神,室内装饰资质审查等行政审批工作委托给行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于2003年2月21日印发了修订的《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室协字[2003]003号,以下称《办法》),经市经贸委同意,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并实施。
一、装饰企业原有资质等级标准及经营范围的规定,允许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2004年1月1日起按本文件和《办法》规定执行。
二、2003年6月1日起具备《办法》规定资质等级标准及条件的装饰企业,可以更换资质证书并相应调整同等级的经营范围,申请晋级企业按《办法》规定执行。
三、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与工商营业执照同时使用,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资质证书年检时间,未在规定期内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资质认证部门有权撤消其资质。
四、室内装饰企业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并不主动及时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资质认证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消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附件:关于印发《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室协字[2003]003号)
大连市室内装饰协会
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实施 室内装饰 资质管理 通知
抄 报:市经贸委、轻工行业协会
大连市室内装饰协会 2003年5月16日
(共印5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