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时间:2005-2-24
关于天津市贯彻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津质技监局标[2002]91号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局(总公司)、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及各有关质检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下称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01年12月10日批准发布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分别是:GB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一、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标准化技术机构要及时组织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贯彻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局(总公司)标准化机构要帮助企业尽快做好标准的制修订和备案登记工作,抓住生产源头,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符合标准要求。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要采取措施。为企业贯彻实施标准提供有效的标准信息咨询服务。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市生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同时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消化标准,严把原材料、辅料入厂关,调整生产工艺,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检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满足市场需要。
三、自2002年7月1日起,我市市场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在我市销售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具体办法及程序如下:
1、各经营单位须提供所经销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贯彻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执行标准文本(或复印件)。
2、各经营单位须提供与产品执行标准相符并经认可的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
3、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查无误后,由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经营者签署承诺经营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保证书(正副本),并将正本悬挂于经营场所。
4、经我局授权的质检机构逐批抽样检测合格的产品,经营者可粘贴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作的该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专用标志。
四、各类批发零售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经营者,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产品和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不得提供经营场所。
五、各建筑施工单位、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也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
六、各相关质量检验机构应尽快熟悉、掌握标准,完善必要的工作条件,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下,承担质量检验任务。
七、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和行政执法稽查。对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生产、经营行为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严厉打击。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