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王朝装修·作者佚名  2007-01-02
窄屏简体版  字體: |||超大  

关于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5-2-24

关于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02]1号

行业协会基本职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行业协会具体职能: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

推介等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3、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4、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5、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6、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7、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会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10、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免责声明:本文为网络用户发布,其观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文中陈述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其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2005- 王朝網路 版權所有 導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