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时间:2005-2-24
关于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沪府办发[2002]1号
行业协会基本职能: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代表、行业协调。
行业协会具体职能:
1、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
推介等活动;
2、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3、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等调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4、依据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
5、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6、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7、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对于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损害消费者会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行业协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也可以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8、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9、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10、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