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日实施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与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究竟有啥不同?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是强制性标准
首先,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是自愿实施的,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活和工作在室内环境中的人群健康,制定室内空气客观评价指标,以满足评价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要求。
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强制性标准,不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实施,否则将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活和工作在室内环境中的人群健康,制定建筑物释放出的有害物质指标,只验证建筑物本身对室内环境的影响。因此,该标准执行过程中需扣除室外空气和室内设施对室内空气的影响。
二者又是并行存在、分别执行的,不存在谁替代谁的问题。
建材造成的污染由《规范》控制,烹调、吸烟等造成的污染则照《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参数,适用于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内部的室内环境质量评价。《规范》适用于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土建和装修)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该标准中涉及的室内环境污染系指由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产生的室内环境污染。
而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生活环境、工作环境中出现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如由燃烧、烹调、吸烟、室内设施、室外空气等造成的室内环境污染,应参照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室内装修验收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的是室内环境质量验收检测,依据标准是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具有强制效力,检测机构应是被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认可的23家检测机构,其他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是,投入使用后的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需进行的是室内环境质量评价检测,依据标准是国家制定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只是参考性的,检测机构应具有该标准规定的参数指标计量认证合格。
三是,在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一定要认清检测机构的资质。目前,一些检测机构超范围检测,即该机构计量认证参数指标中未包括受托参数指标,超过了其业务范围,这样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