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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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 从今年起,南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每年7-9月为代收时间,逾期不交的,从10月1日起按规定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记者7月27日从南宁市政府获悉,根据规定,南宁市辖城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安排残疾人就业,市辖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2%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并在该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收范围。

据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收,一次缴纳,计征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共12个月。征缴标准按用人单位年度差额人数和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县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今年从8月1日起至10月31日,用人单位须到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李平 高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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