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0时,证监会发行审核处原助理调研员王小石涉嫌在帮助福建凤竹纺织(600493.SH)上市过程中受贿140万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中院”)公开审理。
在经过五个小时的庭审之后,法庭宣布休庭合议。
法庭激辩
根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起诉书,2002年2月~9月期间,被告王小石、林碧经共谋,利用王小石担任证监会发审委助理调研员的便利,在接受福建凤竹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托,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帮助该公司申请上市过程中,非法收受该公司贿赂款人民币140余万元,后被二人伙分;2002年3、4月间,被告人林碧利用担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驻福州办事处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过程中,向该公司索取贿赂款31.8万元。
此案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邸桂珍表示:“被告王小石、林碧行为触犯了刑法25条、388条、385条第一款之规定,林碧行为触犯刑法163条规定,应当以王小石、林碧犯受贿罪;以林碧犯公司人员受贿罪,分别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曾为李嘉廷、杨斌和刘涌辩护过的著名律师田文昌为王小石做无罪辩护。田文昌以“讨论法理”名义表示:“关于事实部分控辩双方并无大的分歧,但是解释却差别很大,关键在于对于构成斡旋受贿罪如何理解。”
所谓斡旋受贿罪,是来自我国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对此种行为,理论上有称斡旋受贿罪的,也有称间接受贿罪的。
田文昌辩称:“公诉人认为是共谋,但是辩护人认为是请托与被请托的关系。如果林、王共犯,那么谁行贿?企业吗?但是公诉人没有把企业列为行贿罪。这很明确,假设构成受贿罪,那么是林行贿,王受贿,那是收受关系,林代企业付钱,林和企业是一方,所以不能构成与王的共谋。”
“斡旋受贿罪最重要的就是形成了制约关系。也就是王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做,不做就构成压力,因为本人职权地位对于被请托人形成横向纵向制约关系。如果证监会的娄坚、齐蕾收了礼办好了事,那就构成斡旋受贿。但娄坚拒绝了王小石送给他的电脑。这一点,恰恰否定了制约关系这个重要法律要件。”娄坚、齐蕾系证监会发行部审核处工作人员,被王小石邀出与已经递交上市申请但未过会的福建凤竹纺织高层一起吃饭。
田文昌说:“王那时候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而不是证监会。而且凤竹纺织上市是否造假,迄今为止没有任何证明。”
拷问潜规则
田文昌在休庭后表示:“该案社会影响太大,而且王小石的确收了钱,所以不判是不可能的。”
超越王小石本身,此案广受关注的标本意义在于,向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挑战。
邸桂珍检察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之前我经手三个证券类案子,基本都是像王小石这种,这属于黑洞。上次有个案子是山东的一家公司上市,为了尽快通过发行审核花了40多万元打点疏通。”
而作为被告,王小石、林碧在法庭上的陈述也着眼部分制度性因素。王小石说:“以前很多上市公司托我找发审委委员通融,都被我拒绝了,但我不知道像这次这样收钱是不对的。”林碧一句话三哽咽:“今天我站在被告席上是意想不到的,三年前我从事证券行业,对此充满热情,如果我的行为无意间触犯了法律,希望法官念我是初犯,从轻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