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今天发表有关建议取消主板发行人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及相关事宜的徵求意见文件。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的现有规定,主板发行人须在至少一份英文及一份中文的宪报名单内报章刊发付费公告。自2001年5月起,主板发行人亦须提供公告的电子版本,以在香港交易所(资讯 行情 论坛)网站并行发布。创业板发行人方面,则自1999年11月设立创业板以来,发行人除在本身的网站刊登公告外,在创业板网站登载公告一直是发行人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发布消息的唯一途径。
港交所认为,作为临时措施,以促进有序过渡至完全以网站发布消息的机制,主板发行人须在报章上刊发简短公告来代替公告全文;有关公告全文将登载在香港交易所及发行人的网站上。若发行人没有自设网站,其必须在报章刊登公告全文,一如现行的做法。
徵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议强制主板及创业板发行人使用香港交易所电子呈交系统来呈交有关文件的电子版本,以便分别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创业板网站上;新设的呈交文件最后时限;以及在过渡期内的停牌政策建议等等。
有关建议应对发行人有利。事实上,有关建议应能减低主板发行人维持在联交所上市的成本。此外,除在香港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上刊发公告外,发行人亦可灵活决定是否在报章上刊发公告。
港交所相信,取消在报章刊发付费公告的规定以及推行其他有关消息发布的提升工作,将对整个市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