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近日出台并实施,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经费、行政管理人员、教师队伍、教学(培训)计划、培训场所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应在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或者中级以上层次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应当在20万元以上)。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的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两年以上和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掌握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机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工作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此外,还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三年并经司法公证。有办公场地;有计算机及通讯设备;有教学场所并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和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和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生的,其住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