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内反思外资会计所“超国民待遇”
证监会昨日举行了有关德勤的行政处罚听证会,业内人士认为,“科龙门”事件敲响了警钟: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市场攻城略地,但高“学费”并没有换来高质量的诚信,“超国民待遇”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亟待改变。
德勤“五宗罪”
据了解,证监会已于去年基本完成了对德勤违法违规主要事实的调查。一位权威人士日前透露,德勤违法违规大体上包括五方面:一,对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二,在存货抽盘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盘范围不适当,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充分;三,在对应收账款及主营业务收入审计过程中执行的程序不充分,函证方法不当;四,德勤事务所未就科龙电器2003年度确认对合肥维希的销售收入30484万元事项对其出具的2003年度审计报告进行更正或相关处理,其2004年度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金额错误;五,德勤事务所对科龙电器内部票据贴现未能适当关注,未发现科龙电器2003年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问题。
在指出德勤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时,知情人士表示,经初步调查,德勤事务所在对科龙连续三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实施抽盘程序时,未能确定充分有效的抽盘范围,导致其未能发现科龙电器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然而,科龙电器在2002年~2004年底账面上虚构出货记录,上述存货仍然封存在仓库中,只是将账面数量结存为零。在2002年~2004年期间,上述年底结存数量为零的仓库中有大量入库和出库的记录,德勤应对这些结存数量为零的仓库引起关注,并对这些仓库进行抽盘,但德勤没有对这些仓库进行抽盘,而只是根据科龙电器提供的盘点差异表中出库未开票清单实施了函证、抽查出库单、送货单等审计程序后做调增科龙电器收入的调整分录,其审计程序不充分。
涉嫌违反《证券法》
一位权威人士表示,如果没有新的事实或者异议来进行改动,那么德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构成了该条例第七十三条所述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所述的行为。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前款所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专业评估人员和律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出事”缘于违规成本低
对于德勤事件,业内人士提出警示: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市场攻城略地,但高“学费”并没有换来高质量的诚信,“超国民待遇”所带来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亟待有所改变。
事实上早在2001年,外资会计师事务所在华开始遭遇“诚信门”,毕马威因在锦州港案件中涉嫌财务造假在中国成为被告,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三个“第一”,引发了社会对“四大”的重新认识:一是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中首次成为被告;二是境外机构在此案件中首次成为被告;三是国际著名的“四大”首次在华成为被告。2005年7月,财政部公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普华永道被责令整改。
接受记者采访的不少专家认为,不能盲目信任“四大”。2002年,当时“五大”之一安达信因陷入美国安然财务丑闻而宣告破产,引发了会计师行业的信任危机。当时的安达信执行总裁贝拉迪诺曾说:“我们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陷入这种困境的会计师事务所。”
外资近来势头很猛,对国内会计所冲击很大。广州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表示,外资所基本垄断了我国所有海外上市公司和跨国公司在华公司的审计业务,国内会计师事务所流失了很多大客户。同时,“四大”收费高昂,巨额利润流入外企。这几年虽然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增长很快,但这样的执业环境制约了本土所的发展壮大,规模小、缺品牌成为行业的致命伤。
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负责人说,外资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还体现在监管方面,比如我国法律规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开展经营活动必须使用中文,但“四大”内部的文件和审计报告以英文为主,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时才使用中文。平时只有中注协、审计署才有权力对他们进行检查,地方很难对他们进行监督。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内违规成本低,是“四大”频频出事的重要原因。在美国一旦出现会计审计问题,有关监管机构按法规进行严惩,股民也利用法律武器讨回损失。上世纪80年代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案,使卷入其中的普华永道支付了1亿多美元的赔偿。但在中国,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遭到起诉的案例很少。我国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裁决和处理,偏重于行政处罚。此外,投资者的法律索赔成本十分高昂。
专家建议:诚信制度建设面前“人人平等”,应废除“超国民待遇”的相关文件,完善国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业务的报备工作,给予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平等竞争的平台。同时,有针对性地强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