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开平市委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规定
(2001年9月20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开平市委、开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吸引外资民资投资发展的决定》(开委[2001]27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民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民资质量,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特作如下。
第一条积极扩大利用外资民资的投资领域除国家产业政府禁止的行业外,大力鼓励外商、国内个人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外资民资企业)在我市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加工业,进出口贸易和商品服务业、信息业、旅游业、房地产业,体育、文化娱乐业、基本设施和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行业。外资民资企业只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都可以各显示神通,放手经营,自由发展。
第二条改革外资民资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资质审查或专项审批的生产经营项目外,其他部门一律不得另行设置企业设立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企业设立登记申报的经营范围含有由市有关部门进行前置审批项目的,实行联合审批制度,限期完成。即由指定的牵头部门分别组织各有关单位召开项目联合审批会议,通过后在相应的期限内各自办妥新办外资民资企业的审批手续,确保一般生产性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内,贸易性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三条对外资民资企业用地和兴建出租厂房实行优惠
1.工业用地。各工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按各园区制订的优惠价格执行。其他各地区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价直接按当地的土地开发成本价,免收土地增值费和测绘费三项减半收取。
2.农业用地。对外资民资投资与办农产品加工型龙头企业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其土地使用费可以实行减、缓、免扶持;对连片开发耕地500亩以上,开发山地1000亩以上的,用地优先安排,优先审批,在租金上给予优惠。
3.鼓励扶持与建出租工业厂房。大力鼓励乡镇和外资民资企业在规划区内建设出租工业厂房,引进和扩大加工贸易。新建工业出租厂房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半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
第四条减免新办外资民资企业的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为了进一步减轻外资民资企业的负担,对现行收费项目,凡是不合理的坚决取消,重复的一律合并,保留的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减免下列各项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
1.市政建设配套费。新办工业项目按标准减半收取。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新办外资民资投资项目一律减半收取。
3.堤围防护费。外资民资企业按省定的最低标准征收。年营业额亿元以上的企业,以及不便按营业额计征的,实行个案处理。
4.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3年内减半收取,外来工在证件有效期内转厂不再重新收费
5.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新办外资民资企业,由企业统一安排居住、集中管理的外来员工,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6.办证工本费。外资民资企业在立项、基建和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关的办证(出入境、土地、房产、车船、资质管理和个人证件除外)工本费一律免收。
7.中介服务费。凡属新办外资民资企业办理的土地、房产、设备等资产评估和验资、会计、审计、公证、签证等中介服务收费,按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五条对外资民资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特殊优惠对外资民资新办投资2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均实行个案处理,在项目用地、用电、用水、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第六条严禁对外资民资企业搞行业垄断任何部门都不得搞行业垄断,强制外资民资企业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使用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消防、环保、卫生、供电、防雷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施工安装及相关的设备、商品采购、一律由外资民资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购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商品。
第七条设立技术进步专项扶持资金对外资民资新上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重点企业,实行技术进步专项扶持。从上述企业新增上缴地方财政收入中划出一定的比例,设立技术进步专项扶持资金。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新增入库部分的30%给予扶持;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按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属本级财政新增入库部分的50%给予支持。对在应用软件、电子信息、生化医药、新材料和新能源、环保等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项目,不论投资额大小,均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级财政新增入库部分的50%给予扶持。专项扶持从企业投产之月起计算,期限为3年,每年由上述企业税收所属一级财政支付。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企业开展技术研发、技术引进和扩大生产规模。
第八条鼓励现有外资民资企业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现有外资民资企业增加投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其新增扩建项目用地和有关规费按第三条、第四条执行;新增扩建项目增加的投资额达到工业项目2000万美元以上、高新技术项目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第五条的规定给予特殊优惠。
第九条鼓励外资民资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外资民资企业出资收购、兼并、控股、参股(占总股本地区30%以上)国有、集体企业,视同新办的外资民资企业,享受本规定有关政策优惠,并免收房地产变更登记规费,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按最低标准给予50%的优惠。其中整体出让的国有、集体企业,可在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资产净值的基础上合理定出让价格,并在职工安置方面给予优惠。
第十条为外资民资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优质有服务对外资民资企业需要调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骨干及其家属,继续实行每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优惠办理入户1人,如此类推,其迁入的家属就业及子女入学享受本地市民的同等待遇。人事部门为外资民资企业优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对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和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职称评定、出境审核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对引进外资民资有功者实行奖励对牵结搭桥,联系引进外资民资的单位和个人,在引入资金到位后,由该引进项目或企业的税收所属一级财政给予奖励。其中,引进的一般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的0.3%奖励,引进的高科技项目和对经济发展起重大作用的项目按实际引进资金0.6%奖励。对联系引进资金收购、兼并、控股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和个人,同样按上述条件和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切实抓好本规定贯彻落实各级必须根据《决定》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制订并向社会公布贯彻落实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具体实施办法,及时按标准兑现减免收费的优惠,提供优质服务。由市招商局负责本规定执行实施的有关协调工作,并在招商局设立接受外资民资企业投诉的机构和专线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过支颁发的招商引资优惠措施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