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讯:山东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近日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生产、销售“九阳豆浆”的济南市某商场告上济南中院,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对方侵权成立,赔偿5000元,同时认定“九阳”为驰名商标。
山东九阳公司诉称,原告是我国较早生产家用豆浆机、电磁炉、榨汁机等小家电的知名企业之一。其“九阳”文字及“旭”图形商标曾多次荣获“山东省著名商标”称号。
2005年10月,九阳公司发现被告济南某商场生产、销售的杯装豆浆上使用了和原告注册商标近乎完全一致的商标标志。九阳公司认为两者虽非同类产品,但有极其密切的关联性,从而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产品为原告生产和经销,被告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九阳公司请求法院认定原告注册的第3407087号 “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济南某商场则认为,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产品既不相同也不类似,其使用标识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况且被告只是少量试产试销,不会对原告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山东九阳公司注册的“九阳”文字商标使用时间较长,产品在同行业中市场占有率高、销售范围广,该商标从客观上已经达到了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符合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
同时法院认为,济南某商场生产销售的“九阳豆浆”产品虽然与原告“九阳”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但是两者的消费群体相同。被告的这种行为构成了对相关公众的误导,该误导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吸引力的降低,从而使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被告生产销售“九阳豆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依法酌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