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用土地补偿费还债 严肃查处!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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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用土地补偿费还债 严肃查处!

昨日,记者从甘肃省政府办公厅了解到,《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该《办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将征地补偿费用于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缴税费、发放工资等,违者将按有关规定查处。

《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收土地后进行有偿出让的,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缴入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城市规划区内,市、县政府收购储备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直接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的开户银行汇款或以转账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土地的,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个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金,其余土地补偿费留作集体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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