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南阳市苑磊石材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公司原董事长吴连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单位南阳市苑磊石材有限公司退赔某机械化公司41.2万元。
2004年9月6日,南阳市苑磊石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吴连义与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盆窑村签订租赁合同,将位于宛城区白河镇盆窑村的土地租赁给被告单位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2004年6月8日,吴连义以南阳市苑磊石材有限公司名义,虚构“苑磊大厦”工程,吴连义使用虚假的《中标通知书》骗取一家路桥公司信任,以标的金和图纸费的名义,收取现金10万元,并于6月10日与该公司签订了该虚假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发后,该款追退。
2004年6月6日,吴连义以被告单位南阳市苑磊石材有限公司名义,以同样的手段,使用虚假的《中标通知书》骗取一家机械化工程公司信任,与该公司签订了该虚假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以工程保证金的名义,收取该公司4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