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露天部分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根据本矿采用的开采工艺和设备制定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五百三十五条 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设人行通路或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三十六条 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道线路或矿山公路时,必须止步瞭望。
(四)横过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逗留。
第五百三十七条 未经煤矿企业允许,闲杂人员和车辆严禁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三十八条 移动设备应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三十九条 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等地点,应充填或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设围栏,配电柜、箱、盘应加锁,并应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材料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毁坏各种安全标志。
第五百四十条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在爆破区域、岩体变形区域、滑坡危险区域内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五百四十二条 机械设备的供电电缆必须绝缘良好,电缆横过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四十三条 电气设备应安设过流、过压、漏电、接地等保护装置,并灵敏可靠。
第五百四十四条 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第五百四十五条 在大雾、烟尘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百四十六条 作业人员在超过2m的高空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在露天进行起重和高空作业时,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四十七条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应制定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