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牙防组认证事件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某集团法律部负责人孙胜华律师认为,对于这样一起对消费者影响较大的社会性事件,应该按照严格意义上的“认证”概念来看待。分析这一事件,牙防组、相关企业、有关部门都负有一定的责任。
首先,牙防组的法律地位模糊。根据张博学的介绍,全国牙防组受卫生部领导,但不是政府机构;没在民政部注册,也不属有法人资格的民间机构。这样的组织是没有认证资质的,属行为不当。
其次,企业申请牙防组认证时,应有审核其资质的责任。企业不审核其资质,而与其签合同,进行认证,并利用认证的结果进行宣传,就违背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信息真实原则,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同时,也违背了《产品质量法》中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的规定。
第三,在上述情形已发生的情况下,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广告管理部门等没有及时查处,就有失察的责任。在有的国家,这样的现象构成欺诈行为,相关组织是要被高额罚款的。
“既为企业认证,同时又接受企业的捐赠,这至少违背了利益无涉原则,也就给认证的中立、公正性打了个问号。先认证合格,才接受企业自愿捐赠,这就相当于,开始谁的钱都不收,等评出名次来,前几名的可以给点钱。听上去总是不大对劲。”法学专家、清华大学教授李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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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关系。认证机构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资助。
2.全国牙防组被诉案件时间表
●2005年9月26日,李刚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乐天(中国)食品有限公司、全国牙防组和北京家和物美商业有限公司。理由为,全国牙防组对乐天口香糖的认证有欺诈消费者之嫌。
●2006年2月17日陈江以全国牙防组等4方为被告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理由是:全国牙防组对乐天木糖醇口香糖作出的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误导宣传。
3.“我不相信什么认证。”中国牙膏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焦玉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牙膏的基本配方就是一个,只是多些不同的添加剂,最大的区别还是在于营销手段上,“只要是通过国家质量监督局检验的牙膏,刷起来都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