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反倾销行政复审案作出终裁: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厂倾销幅度为0.04%(微量)。
2004年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53000。复审调查期为2003年8月11日~2004年9月30日。2005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裁:对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厂征收8.04%的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在复审中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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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1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聚乙烯醇进行反倾销行政复审立案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39053000。复审调查期为2003年8月11日~2004年9月30日。2005年11月7日,美国商务部对本案作出初裁:对中石化四川维尼纶厂征收8.04%的反倾销税。美国商务部在复审中选择印度作为替代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