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使用的农药

王朝电脑技术·作者佚名  200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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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敌枯双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对动物有致畸作用,接触敌枯双生产的工人和施药农民大多数引起皮炎,有些还伴有其他症状。因此不予批准登记,禁止在农业上使用。

2.二溴氯丙烷(DBCP)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对动物有致突变和致癌作用。并可使生产车间男性工人精子减少,引起男性不育。残留试验证明在花生中有残留检出。因此,不予登记,禁止在农业上使用。

3.普特丹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对动物有致畸作用,美国陶氏化学公司1987年9月24日提出自动停止生产和销售该产品,其登记也随之撤销。

4.培福朗毒理学试验证明,该药急性吸入毒性高并有慢性毒性问题。日本油墨化学工业株式会社1990年12月3日自动提出撤销登记。

5.18%蝇毒磷乳粉该药申请在蔬菜上登记,因属高毒农药,根据我国《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因此,不能批准在蔬菜上登记。该药也没有申请在其他作物上登记。

6.六六六(BHC)和滴滴涕(DDT)这两种农药属高残留农药,用量大,分解慢,容易在环境和食品中残留,影响人体健康,影响外贸出口,1983年停产后,随之逐渐停止在农业上使用。

7.二溴乙烷(EDB)试验证明,二溴乙烷不仅能使人、畜致癌,而且还能使精(卵)子遗传失常,使胎儿致畸、致突变和肝、肾受损等。国家于1984年12月6日决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二溴乙烷。

8.杀虫脒国内外多年试验证明,杀虫脒对动物有致癌作用,对人有潜在的致癌危险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停止使用杀虫脒。我国政府决定自1990年起三年内停止生产,1993年起停止在农业上使用。

9.氟乙酰胺氟乙酰胺对人畜剧毒,且有二次中毒危险,国家规定严禁在农业上使用,严禁作为杀鼠剂销售和使用。

10.艾氏剂和狄氏剂属有机氯农药,已多年不生产、不使用,无生产厂家申请登记。

11.汞制剂汞及其化合物对哺乳动物毒性高,20世纪70年代发现由于在人体中容易积累而产生汞中毒,日本称为“水俣病”,世界各国都考虑逐步地把汞制剂淘汰。我国虽无明令禁止,但实际上已不再生产、使用。也没有厂家申请办理登记。

有机食品生产的基本要求

1.生产基地在最近三年内未使用过农药、化肥等违禁物质;

2.种子或种苗来自于自然界、未经基因工程技术改造过;

3.生产单位需建立长期的土地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4.生产基地无水土流失及其他环境问题;

5.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未受化学物质的污染;

6.从常规种植向有机种植转换需要两年以上的转换期,新开垦荒地例外;

7.有机生产的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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