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特娇”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侵权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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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黄宾)4月26日,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的“梦特娇”商标侵权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当庭判决佛山“梦特娇”赔偿法国“梦特娇”50万元人民币。对此,佛山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表示坚决上诉,有关专家也认为一审判决有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新科迪的做法值得肯定。

据了解, 成立于1956年的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于1985年在法国注册了“MONTACUT”法文商标,并在中国注册了“梦特娇”繁体、“MONTACUT”的商标核定使用在服装、鞋帽、头饰等商品上,2004年底,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于2003年12月28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开始获得“梦特娇”商标的1906类专用权,使用期限至2013年12月27日,并注册了“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将“梦特娇”作为其仿古砖产品的品牌之一。

在该商标侵权案中,原告认为,佛山市石湾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开始在其生产的瓷砖上使用与“梦特娇”及其法文标志相同的商标,并注册了“梦特娇”中文通用网址,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消除影响外,还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将“梦特娇”网站转移给原告。

佛山新科迪陶瓷有限公司总经理梁伟洪告诉记者,该公司注册的1906类“梦特娇”商标2003年12月28日就已被国家商标总局注册公告并核准使用,2004年4月才收到异议通知,我们立即向商标总局提交了异议答辩书,但到目前为止一直没有收到答复。按理说,在国家商标总局未作出答复前,我们还可以继续使用“梦特娇”商标,但出于慎重考虑,公司于2004年随即停止了“梦特娇”商标的使用。

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高峰律师认为,长沙中院认定被告于2002年至2004年使用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属侵权行为不恰当。首先,原告是依法使用“梦特娇”品牌的,它在2002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梦特娇”在1906类的注册商标,并获得许可;其次,原告是2004年年底才获得驰名商标,而被告在2002年至2004年是在合法使用国家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对方在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前不应主张作为驰名商标的法律权益;再次,注册商标类别完全不同,原告1985年在法国注册了 “MONTACUT”(法文)商标,它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包括中国),商标范围主要是服装类;而被告使用商标的范围是砖、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玻璃马赛克等,与原告完全不同,不可能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专责知识产权事务的杨文明律师也告诉记者,据了解,法国“梦特娇”竟然还在2005年4月26日向中国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19类“梦特娇”商标,根据商标的在先使用和在先注册原则,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由于目前国家商标总局还没有对法国方面和新科迪的商标纠纷作出答复,法院应该在商标总局有定论后再判决比较合适。

佛山市专利协会秘书长艾持平表示,近年来,商标侵权、专利纠纷逐渐增多,这次案件是一个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案件,新科迪在官司中没有轻言放弃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企业一旦示弱,很容易给国外企业带来多米诺骨牌效应。

为了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进行商标注册的同时,还应该做一下检索,一旦落入人家的驰名商标保护,就会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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