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制科研机构享有新财税优惠政策

王朝电脑技术·作者佚名  2006-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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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推动高技术产业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就转制科研机构发布了新的税收政策。

政策规定,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

对这些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对进入企业作为非独立企业法人或不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科研机构,其免税的应税所得、土地和房产应单独计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同时,经 科技部 、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同样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政策。但享受上述政策的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至相关文件下发之日期间已征房产税款的不再退还。

这一新财税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此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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