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投资上市公司又添新军
□ 本报记者 家路美
昨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外商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以进一步鼓励跨国公司来华投资。根据《补充规定》,允许投资性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投资性公司应视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股东。
《补充规定》指出,外国投资者须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因转股、清算等活动获得的人民币合法收益作为其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出资应不低于3000万美元。经商务部批准,允许被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投资性公司从事经营性租赁和融资租赁业务。
该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