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一位起草组成员确认,草案中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章节被删除,其中包括行政垄断的概念、表现形式等内容,仅在总则中保留了行政垄断条款(6月8日《第一财经日报》)。
不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是一部徒有虚名的《反垄断法》。市场垄断有两类:行政垄断和经济性垄断。无论理论上还是现实中,对于市场机制最具杀伤力是行政垄断。在电信、邮政、电力、铁路、石油、航空等垄断巨头背后,无一例外都布满了行政权力的触角,构成了市场后进者与普通消费者痛苦的源头。《反垄断法》不反行政垄断,等于默认了行政性垄断企业的特权,继续放纵行政权力垄断市场。
更重要的是,不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无法有效约束行政权力对市场的干扰,可能进一步扭曲市场竞争机制。企业可能不得不耗费更多精力搞定政府而不是搞定市场;而那些经济性垄断企业,更可能不惜代价地寻求反垄断部门的庇护,从经济垄断撤进行政垄断的堡垒。
《反垄断法》立法的本意是为了禁止强势者以任何手段封闭市场,以实现充分的市场竞争,最终达到保障公众利益的目的。因此,立法者应当以公共利益为指向,在充分听取公众心声的基础上,制定最可能增进公众利益的法律规范。然而,在《反垄断法》漫长的起草过程中,相关负责部门似乎把主要精力都放在协调各方利益上面了,公众对于行政垄断的诟病和反行政垄断的呼声并没有引起他们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