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东南早报
日前,厦门政府部门对中央多部委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提出贯彻意见,要求二手车经销企业对非营运车辆提供不少于1个月或2000公里以内的质量保证。
据了解,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颁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于10月1日开始生效。昨日,厦门市政府用文件的形式公布了厦门市贸发局、厦门市工商局、厦门市公安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关于做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意见。
市场可视情收服务费
意见要求:二手车交易市场是为二手车交易提供服务的服务型企业,应具有必要的服务设施和场地,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要加强市场建设,做好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服务工作,并可视情收取一定服务费。二手车交易市场应根据公安部门通报的有关非法车辆信息对车辆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交易健康有序地进行。
推行交易合同制
二手车收购、销售、委托收购、委托出售、委托拍卖均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在国家尚未制订统一合同示范文本前,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提供相应的交易合同,经交易双方共同商议后签订。合同应包含二手车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状况以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责任。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拍卖公司、鉴定评估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2年。
具体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应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交易必须备案
现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二手车经营主体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市贸发局备案。
每月必须报送交易信息。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每月定期登录商务部网站汽车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在线填报《二手车购销情况月报表》、《二手车拍卖情况月报表》、《二手车交易情况月报表》、《二手车鉴定评估季度报表》。
另外,自2005年10月1日起,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应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手车经纪业务不得开具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代为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