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注意:顶债车不过户 出了事原车主赔钱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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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辽宁法制报

案件:2005年6月15日下午,刘某驾驶着三轮摩托车行驶在丹东市振安区九连城镇套外村。在经过一个岔道口时,与江某驾驶的大明公司所有的辽F00020号轿车相撞,刘某右股骨干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后经丹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当时江某属于违章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受伤的刘某先后3次住院,两次接受手术治疗。因此刘某将江某及大明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江某和大明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7731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大明公司辨称,江某驾驶的轿车以前确实曾归大明公司所有,但是该车在2001年已经以顶债的方式转让给了王某,所以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已经不是大明公司,因此不应将大明公司列为被告,而是第三人,承担的应是垫付责任,而非主要赔偿责任。大明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该公司与王某就辽F00020轿车的转让协议书。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即辽F00020轿车,在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车主及在保险公司参保被保险人都是大明公司。

法院最后判决由江某及大明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两被告间如需向一方追偿,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说法:无论是顶债还是二手车买卖,交易双方必须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因为车辆的户主即拥有该车所有权的人,在法律上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同时承担行使所有权的一切义务。如果不办理过户手续,一旦车辆肇事,原车主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江某在此起交通事故中作为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理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大明公司辩称已将该车以顶债的方式抵顶给王某,只提供了双方的顶债协议书,王某没有出庭作证,无法证明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应认定大明公司为该车的车主。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者,对车辆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大明公司和江某均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由江某及大明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两被告间如需向一方追偿,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作者:张立光 王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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