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辆二手车过不了年检 买卖合同由法院解除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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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法制日报

买来的二手轿车刚上路就被查扣,年检时又没有通过,而且还无法办理过户,这辆“三难”轿车让张先生烦恼不已。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此案,认为购车合同无法实现使用初衷,应予解除,判决被告赔付原告购车款及损失27430元,原告返还被告轿车及附加手续。

2005年3月26日,家住河南油田大庆区的张刚和一个修车师傅申某签订了买卖车辆合同,约定申某将从他人那里购得的一辆桑塔纳轿车以26000元价格出售给张刚。随即申某将轿车和车辆行驶证及副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付给张刚,张刚支付了车款26000元。

2005年4月4日,张刚驾驶才买来的车在南阳市北京路行驶时,被南阳市交通规费稽查大队查扣,在补交了2004年度养路费1200元后被放行。2005年6月2日原告张刚驾车去办理年检,交纳各项年检费总计230元后,年检却未获通过,且无法办理过户。张刚找申某帮助办理仍未成功。张刚说该车没有档案,要求退车,申某认为车审不了是公安部门的问题,拒绝退车。双方争执不下,张刚遂诉至法院。

宛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后达成买卖车辆协议且已车款两清,不违背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原告张刚为该车办理年检时未获通过,意味着车辆今后不能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无法实现购车使用初衷,该协议应予解除,即原告请求的互为返还车辆、价款及费用。鉴于被告申某也是从他人处购车,事前很可能对车辆情况了解不够详尽,导致年检不能,故只承担交付价款、代垫交通规费、年检费用共计27430元赔付义务,而使用车辆过程中支付的修车费用及协议中约定的购车总价款25%支付违付金不列入赔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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