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加大救助范围 患大病可获20%的医药费救助

王朝厨房·作者佚名  200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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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记者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我省争取在2006年底,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必须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以缓解其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困难群众患大病可获救助

据悉,城乡医疗救助主要面向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主要对恶性肿瘤、尿毒症(肾衰竭)、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脑中风、急性心肌梗塞、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疾病实施医疗救助。

救助医药费总额的20%

对救助对象身患规定救助范围内的大病,一般按其个人(家庭)支出医药费总额的20%给予救助。

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和城市低保户中的非常补对象一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4000元;城市低保户中的常补对象一年一次性救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对确属特别困难的人员,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多种方式展开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将积极探索建立“医疗保险为先、看病及时介入、住院主动救助、病后一次核算”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对城市医疗救助对象的救助,可采取救助对象个人和救助资金各承担50%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资助其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但年资助金额人均一般不超过50元;对城市低保常补对象可实行基本医疗救助,主要是以发放救助卡的形式予以救助;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医疗救助;对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患大病个人医疗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当地规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救助。

部分患者可享额外医疗优惠

另悉,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凭《江西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农村五保供养证》及本人身份证到县及县以上公办医院就医时,门诊患者免收普通挂号费和治疗费、换药手续费;住院病人的三大常规检查费、胸片检查费、普通床位费、护理费各减免50%。

申请审批程序

救助对象本人向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居(村)委会进行调查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公示栏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如无异议将批准其享受规定的医疗救助待遇。(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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