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交通广播网 日前,乐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张某起诉兰州赛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尽管发生车祸的原因是由原告超速行驶造成的,但由于发生车祸时车辆的安全气囊未能打开,故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答应一次性付给原告张某交通事故补偿费15000元。
2004年4月6日,张某从兰州赛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由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制造的福特蒙迪欧轿车。2004年11月29日,原告张某因在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采取制动不当,致使车辆撞到路边防护栏上,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张某多处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以该车装有安全气囊系统,在车辆发生重大碰撞时,安全气囊却未打开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修复损坏车辆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43643.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车在在发生碰撞时安全气囊未打开,一定程度上存在安全隐患,虽然事故是由于原告张某超速行驶制动不当造成的,与被告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被告仍不能免除产品质量责任,故经调解,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仍答应一次性付原告张某交通事故补偿费15000元,不负修理汽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