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创立于1989年10月,经过17年的开拓进取,沈阳薇薇现已发展成为一家以生活美容、美体为主,集美容用品销售、专业美容学校、著名品牌代理、医疗整形美容、连锁美容机构等为一体的国内大型综合性美容企业,并在国内各类评选中屡获殊荣,企业知名度与信誉迅速攀升,作为企业自主创新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注册商标“薇薇WEIWEI"更是荣膺辽宁省“著名商标"称号。
北京京都薇薇美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该企业于2000年6月22日向商标局提出了“京都薇薇JINGDUWEIWEI"这一商标的注册申请,并于2001年10月14日被核准注册。
1998年,“沈阳薇薇"的一些客户及代理商纷纷反馈,薇薇美容院使用的化妆品是不合格产品,并退掉了服务。“沈阳薇薇"经调查发现,北京这家名为京都薇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从1998年开始经常在众多媒体的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薇薇"商标及“W"的变形标识图形。该公司还在北京及相关城市不断设立连锁企业,仅1997年就授权了两家公司在沈阳开办名字中带有“薇薇"字样的分店。此外,该公司还因在北京等地屡屡发布标题中含有“薇薇"的虚假广告,在沈阳等地分店经营中使用“三无"等不合格产品而被工商、卫生监督等经济执法机关依法查处。针对京都薇薇公司严重误导消费者、有损美容行业秩序与信誉及对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侵权行为,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开始了一场历时4年的维权诉讼。
2003年2月,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北京京都薇薇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当年9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同年12月依法宣判:被告京都薇薇公司构成了对原告沈阳薇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由其违法行为给沈阳薇薇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京都薇薇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以沈阳薇薇公司已于2002年8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因“京都薇薇JINGDUWEIEI"公司侵权提出争议为由中止了诉讼。
2005年5月,针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的0532号裁定,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200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撤销被告的第0532号裁定,将“京都薇薇JINGDUWEIWEI"商标撤销注册。
京都薇薇公司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不服,遂于今年3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作为其代理律师进行抗辩应诉。4月1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沈阳薇薇美容有限公司(简称沈阳薇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亚洲、戴福堂到庭参加了诉讼。4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京都薇薇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时长达4年的商标保卫战终于以沈阳薇薇公司的胜利维权而圆满结束。沈阳薇薇公司的代理律师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张亚洲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沈阳薇薇公司和京都薇薇公司作为同行业中不同的经营主体,分别使用的“薇薇"商标和“京都薇薇"商标是否构成了近似,是否会造成有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众所周知,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服务的不同来源,如果两个商标近似,则非常容易导致有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而在本案中,我们认为“京都薇薇"商标和“薇薇"商标构成了近似,同时由于京都薇薇公司在后注册的“京都薇薇"商标晚于沈阳薇薇公司在先注册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薇薇"商标,因此京都薇薇公司已注册的“京都薇薇"商标应当被撤销。
此事件提醒中国企业,知识产权问题应当被加以充分重视,否则更多的企业仍将重蹈覆辙。据了解,很多中国本土企业更愿意关注产品的销售、市场的拓展和品牌的树立,而忽视了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所涉及的复杂法律问题。尤其对于特许经营的企业来讲,由于其对品牌的依赖度很高,一旦品牌出现问题,则企业所有的付出都将有可能丧失殆尽,同时众多特许加盟店也将卷入无休止的法律纠纷中。
资料来源: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