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合约解读(三)

王朝英语沙龙·作者佚名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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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永远等不到的句点

「子句」是中学英文文法教材里的一大重点,也是英文作为一种语文比较特殊的地方,中文里面似乎没有真正可以相比拟的概念。英文合约里就大量地展现了英文的这个特色,在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可以用一连串的子句,让一个句子长得让人受不了,让人一边阅读那没完没了的句子,一边不禁咒骂那小小的句点为何还不出现在眼前。

这时候除了像高中时代一样,细心分析各个子句间的关系,寻找条款的规范要点究竟何在以外,大概也没有什幺其它的法宝了。但是要告诉读者的是,这种子句堆砌的合约撰写方式,事实上早就已经过时了,合约是拿来实际运用的,而非用来吓人或卖弄的,律师站在服务的角度,写出手的东西应该以客户与对造能够了解为基础,才能进一步进行谈判的工作。因此如果你的确因为文字结构的复杂而造成理解上的困扰,大可以直接请教撰写合约的人,甚至大方地要求他做适当的修改。

三、奇奇怪怪的单词

最后要谈的这个部份,应该是很多初次接触英文合约的人感同身受的,那就是英文合约里老出现一些似曾相识,看起来不太难,但放在句子里面又不知道怎幺解释的单词。例如"whereas"、"hereby"、"thereto"、"in witness whereof",乖乖查完字典,常常还是不太懂。有时候把这些字拿掉,好象对整个条款也没有什幺影响,但是有时候因为卡在这些单词上面,就抓不到合约条款的意思,或意思整个都不一样了。

英文合约里的这些传统用语,有些是为了避免重复,让文字精简一点,例如"hereto"、"thereof"、"the same"等等,都属于这类的用语。因为它们的功用是在代替一些前面已经提过的概念,因此对权利义务关系来说很重要,不可以被忽略,本编下一节「英文合约的传统用语」就要说明如何正确地解读这些单词,找出它们所代表的意义。

另外一些传统用语,则是像中文里面的「文言文」一般,有很多没有意义的虚字,或者仅是合约里的「制式」用语,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重大的影响,例如中文合约的最后一句话通常会说「恐口说无凭,特立此约为证」,这句话不写进合约里,也不会有什幺关系。而英文合约的最后则通常出现"IN WITNESS WHEREOF, ..."的字样,来表示类似的意思。本书将于介绍各种条款时,于适当的地方一并整理这些用语,增加读者对他们的认识。

事实上,在以英文为主要语言的国家当中,律师们对于这些传统用语大多已经抱持负面的态度,不少人用"archaic"(古老、过时、不适用)这种字眼来形容,表示应该用白话、一般人可以接受的字句来代替。不过这终究属于比较新的主张和趋势,目前几乎所有可以接触到的英文合约,都仍然掺杂有大量的这些传统用语,因此对它们作一定程度的了解,还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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