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中院发出海南第一号诉前禁令,裁定停止使用安装争议“多功能槽型龙骨”
■被控产品使用技术是“公知技术”还是“专利技术“成为争议焦点
龙骨引发了一场专利权纠纷
海南新闻网1月11日消息:龙骨是一种用于吊顶的建筑材料,随着装饰装潢工程的发展,龙骨的市场空间越来越大,由于它的利润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可避免的展开了。广州金鹏实业有限公司以海口聚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销售的龙骨侵犯其专利权为由诉至法院,而聚成公司销售的龙骨也申请了专利。今天,海口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控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是“公知技术”和“专利技术“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而此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金鹏公司的申请,发出海南第一号诉前禁令,裁定海口市两家单位停止使用安装金鹏公司享有专利的多功能槽型龙骨。但禁令送达后,两家单位以所使用的产品是通过合法进货渠道购买,且产品也有专利证书为由拒绝停止安装。最后,这场官司以金鹏公司撤诉告终。
起诉
以侵犯专利权为由索赔15万元
金鹏公司诉称,“自接式轻钢龙骨及多功能槽型龙骨”系金鹏公司之专利产品,并获得了专利号。该专利是金鹏公司的研究成果,仅由金鹏公司投产制造生产并销售。
但是,2005年5月,金鹏公司发现海口一些工地使用的多功能槽型龙骨涉嫌侵犯了公司的生产专利。其中,聚成公司未经过金鹏公司的同意长期销售侵犯上述两专利的卡式龙骨,在金鹏公司明确告知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造成金鹏公司巨大经济损失。
金鹏公司认为,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聚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龙骨并销毁,并赔偿金鹏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答辩
被控侵权“龙骨”也有专利
围绕着被控产品是否侵权和是否有合法来源,双方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聚成公司辩称,金鹏公司的诉讼请求毫无依据,因为他们销售的“龙骨”是通过合法进货渠道购买的,由深圳市鹏龙装饰材料厂生产,其产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号为95220758.3。
聚成公司认为,实际上,被控侵权的龙骨只是石膏天花板轻钢暗架系统的一部分,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即被控侵权的龙骨并不具备金鹏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任何一项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显然不能成立。
更何况,被控侵权的龙骨实际上是金鹏公司专利(ZL97210253.1)所述产品的上一代产品,金鹏公司专利是在克服了被控侵权龙骨部分缺陷的基础上发明的一种全新的多功能龙骨。被控侵权的龙骨从整体技术方案到每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都来源于青钢金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专利(95220758.3),侵权一说无从谈起。
争论
是公知技术还是专利技术?
今天庭审后,记者采访了金鹏公司的代理人,该代理人表示,他们认为侵权龙骨的主副龙骨之间的连接技术属于他们申请的专利保护范围。该代理人现场演示时介绍,根据他们的技术,主副龙骨紧紧扣接在一块。
而聚成公司代理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青钢建材公司的龙骨专利证书证明,当时的主副龙骨就是卡接在一起的,2001年该公司没有交费后,该项专利被注销,该技术成为公知技术,金鹏公司所称“专利技术”其实是公知技术。
金鹏公司认为,公知技术生产的主副龙骨是挂接在一起的,而不是扣接,不具有实用性,他们发明的专利就在解决这个扣接问题。
据了解,针对这一技术,金鹏公司与许多龙骨厂家打了官司。目前,金鹏公司和鹏龙材料厂的官司已在广州点燃,还没了结。
本案当庭没有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