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战机采用了两套命名方式:军队的方式和外贸的方式。军队的命名长期以来已经形成系列,诸如歼-6、歼-7、歼-8、歼-10、歼11、歼轰-7、轰-6、武直-9、武直-10、武直11,等等。
采用外贸系列命名方式的飞机有FBC-1、FC-1、FTC-2000。外贸的命名在飞机种类的代号后加“C”,代表“中国”或“外贸”。
近年来我们逐渐意识到需要掌握战机命名的权利,主动为我国的战机取了一些外号,诸如飞豹、枭龙、猛龙等。
但是我们为我国战机所取的外号是否能够顺利地翻译为英文,还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我想外国人绝对不会把“飞豹”译为“Feibao”,也不会把“猛龙”译为“Menglong”,但是那么到底怎样译,还是外国人说了算。他们会不会另起炉灶,给中国战机取诸如“长须鲸”、“逆火”、“鸭嘴兽”一类的名称,我们也只好睁眼地看着。
我认为,即使是FBC-1、FC-1、FTC-2000这样的代号也不是十分合理。我们设计这样的命名方式,也许是为了把我们的战机同美国的F-15、F-16、F/A-18系列区分开来,但是在代号后面加上“C”,就像在.com域名后面加上.cn一样,多少有点让人感觉一种处于边缘的状态的感觉,仿佛只有美国的战机才是正宗。
反观欧洲飞机的命名,就觉得非常聪明:Harrier(鹞式)、Mirage(幻影)、Tornado(阵风)、Typhoon(台风),它们既没有与F-15、F-16争抢名字的尴尬,又独树一帜,富有审美趣味,同时战机的精神被鲜明地突出出来。
我想,我们在给我们的战机命名的时候,可以参考采取欧洲的命名方式,首先为我们的战机设计一个拉丁字母的名称。假如一定要既有中文,又有英文的名称,那么两种名称都要由我们来决定,不要把翻译的权利让给别人,尤其是不要让给那些对我们有敌意的国家的人。
专门为外贸设立一个命名的系列,诸如FBC-1、FC-1、FTC-2000等,还有一个缺点,就是容易给人凡是进入这个系列的战机都是落后的品种,连中国自己的军队都不用的印象,不利于宣传促销,相反,直接使用我们自己的编号,如JH-7、J-10,会更加有说服力。
我建议在我国军队的编号之外,不要再使用外贸系列的编号,另外,应该为我们的每一种战机首先取一个英文外号,这些外号直接对应于我国军队的战机编号,假如有的战机未能进入我军的采购行列,那么在外贸中仅仅使用这个外号就行了(就像我们熟悉的鹞式、幻影、阵风、台风等等的方式一样),而不必再用别的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