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郭对此也只能是欲说还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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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冰慎接广告被赞有品质8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一声令下,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老百姓看电视时耳根可以清净不少了。
但对于同样让人头痛的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现象,似乎还没有“铁腕政策”。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郭德纲(blog)涉嫌虚假广告事件因北京崇文区一位消费者起诉郭德纲再次引起人们关注。
其实,诸如此类事件接连不断的发生也是有原因的,商家利用明星效应快速牟利的思潮日渐膨胀。产品不过关,广告推广夸大其词都给消费者的利益带来伤害,我国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上的不明晰也让这样的商家钻了空隙。而很多明星出任产品代言也抱着不负责任的思想,而《广告法》中也并未提及名人要承担的责任。记者仔细翻阅了《广告法》,发现在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中,承担责任的主体只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法》第三十八条中标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明星该接什么样的广告,接拍前如何把关,幕后经纪人是关键。
叶茂中:经纪人有义务给明星把关
“郭德纲的事情,肯定是经纪人不专业。厂家有没有卫生、生产、销售许可证?经纪人首先要把关。奥委会是最好的榜样。不是说谁给钱多,就给你独家供应商资格的。”叶茂中说。
“大陆艺人里面也有专业的,但是少。比如李冰冰(blog)的经纪人李雪,在合作前,至少要问问我,这个品牌怎么样,品尝一下好不好吃,到厂家看看,和老板接触接触,要求看相关文件。我觉得这就挺专业的。如果说每个明星的经纪人都能像李雪那样,可能很多事情就没有了。”
叶茂中告诉记者,明星,尤其是港台明星代言时与厂家签订的广告合同之中有这么一个条款:“产品本身品质引发的问题,和代言人没有关系。”
“这是一个行业惯例了,否则谁还敢接广告啊?”叶茂中认为这个条款不仅合理而且合法。
梅婷(blog)的经纪人表示,广告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她很清楚:“厂家和明星都不希望因为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免责条款”是否是名人的护身符?记者就此咨询了北京方正律师事务所刘洪伟律师。“这样的条款只在他们二者之间有效。如果产品伤害了第三方,条款对他们来说是无效的。”